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號 2015-01-15 為貫徹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國家稅務總局《全國縣級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范》的相關要求,完善行政復議和訴訟權利告知,我局對自行制定的稅務執法文書進行了梳理,決定修訂執法文書24個(見附件1),廢止執法文書30個(見附件2)。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5日起施行。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擴大委托銀行代征個體工商戶有關稅費范圍的公告》(2011年第9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擴大委托銀行代征個體工商戶有關稅費范圍的通知》(京地稅征[2011]96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修訂〈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稅收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京地稅營[2010]129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對本市娛樂、飲食服務業部分從業人員實行定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暫行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京地稅個[2000]345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發關于對本市娛樂、飲食服務行業部分從業人員實行定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京地稅個[1995]554號),以及修訂執法文書所涉及的原執法文書樣式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zip文件
1、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修訂執法文書目錄及樣式
2、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廢止執法文書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