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行政復議決定網上公開辦法(試行) 第一條【制定目的】為推進陽光復議,保障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提高稅務行政復議公信力和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稅務行政復議規則》和《廣州市開展行政復議決定網上公開工作方案》,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本原則】行政復議決定網上公開遵循合法、規范、便民和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網上公開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第四條【工作職責】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政策法規處(以下簡稱“政策法規處”)牽頭負責行政復議決定網上公開工作。
案件涉及的業務處室參與審查案件是否符合行政復議決定網上公開條件,審核行政復議決定網上公開文書。
信息中心、規費服務中心負責網上公開的技術保障和文書上傳等工作。
第五條【公開途徑】行政復議決定通過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網站設置專欄予以公開。
第六條【公開內容】網上公開下列行政復議決定文書:
(一)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二)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三)行政復議決定書。
第七條【排除情形】下列行政復議決定不得網上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公開將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
(五)當事人申請不予網上公開且有正當理由的;
(六)涉及其他不宜網上公開內容的。
第八條【告知程序】政策法規處收到行政復議申請資料后,應當向申請人、第三人發出《行政復議決定網上公開事項告知書》(附件1),告知申請人行政復議決定公開的權利義務和申請不予公開的有關事宜。
第九條【申請程序】當事人要求行政復議文書不予網上公開的,應當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網上公開事項告知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申請(模版見附件2),寫明理由。當事人不提交書面申請的,視為同意行政復議決定網上公開。
政策法規處應當在送達行政復議決定文書時將是否同意不予網上公開的結果告知當事人。
行政復議決定文書屬于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但當事人未申請不予網上公開,政策法規處認為不宜公開的,應報請主管局領導批準。
第十條【公開時限】行政復議決定網上公開的,應當在行政復議決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格式要求】網上公開的行政復議決定文書電子文本采取一份文書一個電子文本的方式。
電子文本應統一以案件名稱命名,案件名稱表述為“當事人 案由 文書種類”。
第十二條【保密處理】網上公開行政復議文書電子文本,應當采取保密化處理,隱去當事人、證人及利害關系人的具體姓名(名稱)、身份證號、家庭住址以及通訊方式等信息。
第十三條【文書要求】政策法規處應當確保報送行政復議文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形式的規范性、完整性,電子文本內容與正本內容的一致性。
第十四條【停止程序】政策法規處發現網上公開的行政復議文書存在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報批后停止公開。
第十五條【參照適用】局屬各單位可以參照本辦法,公開以本單位為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第十六條【解釋部門】本辦法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施行日期】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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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復議決定網上公開事項告知書.doc
2.不予網上公開行政復議決定申請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