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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差異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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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資、薪金 中國居民且在國內工作的,其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一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這個費用額,在2006年1月1日以前是8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末是1600元,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末是2000元,2011年9月1日開始是3500元。 外籍人員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國公民除上述費用可以扣除外,還增加了附加減除費用,在2006年1月1日以前是3200元,即總的費用扣除數是40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末也是3200元,但總的費用扣除數卻提高了800元,即4800元,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末是2800元,即總的費用扣除數仍然是4800元,2011年9月1日開始是1300元,即總的費用扣除數還是4800元。由此可以看出,中國居民且在國內工作的,其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數越來越接近外籍人員及在國外工作的中國公民的總費用扣除數,但還沒有統一。 例1.某外商獨資企業于2011年7月發放工資,給中國公民張某的應發工資數為5000元,其個人承擔的按照國家規定的五險一金(即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下同)費用為955元,給馬來西亞籍梁某的應發工資數為10000元,外籍人員不交納五險一金。 張某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5000-955-2000)×15%-125=181.75(元) 梁某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000-2000-2800) ×20%-375=665(元) 如果本例題的工資發放日期是2011年9月,其他條件不變。則 張某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5000-955-3500) ×3%=16.35(元) 梁某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0000-3500-1300) ×20%-555=485(元) 如果中國居民且在國內工作的人員,其工資薪金的費用扣除數達到4800元,而外籍人員的工資薪金總扣除數還是4800元,即不存在附加減除費用的情況下。初一看,內外籍人員在計算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上達到了統一,但細一想,外籍人員的個稅負擔率高,因為外籍人員不交納社會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其中住房公積金外籍人員雖說不交納,個人承擔部分不能在工資薪金計算個稅時扣除,但外籍人員在國內的住房租金可以憑租賃發票按實報銷,報銷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這部分相當于扣除了應納稅所得額。而社會保險金這一塊,外籍人員不交納,就無法享受到優惠,無法從工資薪金中扣除這部分個人承擔的費用,以致外籍人員比中國公民且在國內工作的人員多繳個人所得稅,反而不公平。因此,外籍人員的附加減除費用,在中國公民且在國內工作的人員的工資薪金扣除費用達到4800元及以上時,要保證一定的數額,并隨著減除費用的提高,附加減除費用也要隨之提高。工資薪金是剛性的,是不斷提高的,個人承擔的五險一金費用也會隨之不斷提高。 二、股息、紅利 股息是按照一定的比率派發的每股息金。紅利是根據公司、企業應分配的超過股息部分的利潤以及按股派發的紅股。 中國居民從其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八)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以上通知中可以看出,外籍人員從其投資的境內企業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例2.2011年5月中國公民趙某從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得股息紅利48000元,新加坡籍馬某從該合資企業分得股息紅利為52000元。 趙某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48000×20%=9600(元) 馬某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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