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所得稅由國稅查賬征收,個人所得稅按工資薪金發放代扣代繳。我單位承包當地廠區綠化養護工程施工項目,由當地地稅代開建筑業發票時,只代扣代繳營業稅、城建稅、教育附加費及地方教育附加費,水利基金及印花稅由我單位自行申報。我單位是否要按建筑安裝施工作業營業額帶征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27號)第九條規定,承攬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是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支付收入時依法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 第十一條規定,在異地從事建筑安裝業工程作業的單位,應在工程作業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但所得在單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完整、準確的會計賬簿和核算憑證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回單位所在地扣繳個人所得稅。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建筑安裝業個人所得稅征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10]244號)規定,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健全財務會計制度,準確、完整地進行會計核算,其應扣繳(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規定據實計算扣繳申報。 對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稅機關有權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核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稅款,按照實際經營收入乘以一定的征收率計算確定,具體征收率由各市、縣地方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但不得低于0.5%.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函》(甬地稅一函[2009]7號)規定,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建筑業納稅人,外出經營時在施工地已按營業收入帶征了個人所得稅的,其該部分營業收入在注冊地不再帶征個人所得稅。 依據上述規定,無論本地或外來建筑安裝企業,對查賬征收企業據實征收個人所得稅,對核定征收企業按營業額的核定率或帶征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