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幾年前,甲、乙(均為中國公民)與丙(外籍人員)共同出資1000萬元組建了中外合資企業,甲占80%的股份,乙和丙各占10%的股份。現在,該公司凈資產已達5000萬元,未曾分紅。近日,因甲年事已高,經乙、丙同意,甲欲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以成本價即800萬元轉讓給自己的兒子(甲的兒子幾年前已加入外籍,已不是中國公民)。甲將股權低價轉讓給外籍兒子的行為,是否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的相關規定?當事雙方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第一條規定,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本條第一項所稱正當理由,是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的情形。
根據上述規定,甲將股權平價轉讓給兒子,雖然計稅依據偏低但其有正當理由,所以,甲平價轉讓股權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兒子按平價購買股權,不涉及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