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6.7
各區、市(縣)國稅局、直屬稅務分局、各稽查局: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頒布后,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規定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為貫徹落實好16號和17號令,就有關規定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和遼寧省國家稅務局,現對有關問題予以明確,請各局一并貫徹執行,在執行中如發現問題要及時向市局反饋,原《大連市國家稅務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辦法(試行)》與本通知不符的,請按照本通知執行。
一、關于停業、注銷登記方面的問題
(一)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在規定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停業登記申請,如實填寫《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表樣附后),經核準停業的個體工商戶,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實際停業天數相應調整定額征收稅款。
申請停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當月應納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停業當月應納稅額=定額÷30天×開業天數×征收率。如當月開具發票的應納稅額小于當月經計算的應納稅額,按計算的應納稅額繳納稅款;如當月開具發票的應納稅額大于當月經計算的應納稅額,按開具發票額繳納稅款。
(二)個體工商戶依法終止納稅義務或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和負責人的,應當先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定期定額戶注銷稅務登記,應當填報《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____稅納稅分月匯總申報表》,向原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匯總申報并繳清稅款。原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實施納稅檢查,結清稅款、繳銷發票、收回發票領購簿、稅務登記證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
申請注銷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當月應納稅款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注銷當月應納稅額=定額÷30天×開業天數×征收率。如當月開具發票額應納稅額小于當月經計算的應納稅額,按計算的應納稅額繳納稅款;如當月開具發票額應納稅額大于當月經計算的應納稅額,按開具發票額繳納稅款。
二、有關賬簿、憑證管理方面的問題
(一)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稅務機關應采取有效措施,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1.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2.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個體工商戶月銷售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個體工商戶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個體工商戶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3.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三)上述所稱個體工商戶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是指個體工商戶上一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戶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
(四)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照《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規定的方法和程序核定定額。
(五)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要求使用稅控收款機的個體工商戶,其稅控收款機輸出的完整的書面記錄,可以視同經營收入賬。
(六)對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可以實行定期定額征收。
三、有關定期定額管理方面的問題
(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在一定經營地點、一定經營時期、一定經營范圍內的應納稅經營額(包括經營數量)進行核定(以下簡稱定額),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對長期經營的無證業戶,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可以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
(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三)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不同行業、區域定期定額戶經營變化情況和分類管理的實際要求,可按季、半年或一年確定定額執行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
(四)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5.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6.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稅務機關應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核定定額,增強核定工作的規范性和合理性,按照個體工商戶經營類別填制《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
(五)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程序:
1.自行申報。定期定額戶要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申報期限并填寫《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2.核定定額。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情況,參考典型調查結果,采取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額,并計算應納稅額。在《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簽署意見。
如對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的內容有疑問,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到其經營場所核實。
對于地方稅務局依據增值稅、消費稅的計稅依據附征個人所得稅的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定額公示和公布定額應由主管的國、地稅機關共同進行。
3.定額公示。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便于定期定額戶及社會各界了解、監督的原則,根據實際工作地點、管轄征收范圍,可采取張榜公示、數據信息公開查詢等多種形式,將核定定額的初步結果進行公示。
公示期限為五個工作日。
4.上級核準。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公示意見結果修改定額,并將核定情況填制《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匯總審批表》報經縣以上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填制《核定定額通知書》,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印章。
5.下達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向經核定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送達《核定定額通知書》并執行,向未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送達《未達起征點通知書》并執行,并填制《稅務文書送達回證》。
6.公布定額。主管稅務機關將最終確定的定額和應納稅額情況在原公示范圍內進行公布。
(六)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在未接到稅務機關送達的《核定定額通知書》前,應當按月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七)凡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都要在CTAIS中做稅種鑒定并進行稅款征收。
(八)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連續三個納稅期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30%的,應填制《定期定額戶自行申報(申請變更)納稅定額表》,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額。
未達增值稅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經營額達到起征點應當在當月納稅期限內申報納稅。連續3個月達到起征點,稅務機關應當重新核定定額,恢復征稅。
(九)稅務機關停止定期定額戶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應當制作《取消核定定額通知書》書面通知定期定額戶。
(十)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對于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符合實際,應填制《不予變更納稅定額通知書》下達個體工商戶執行。
四、有關納稅申報方面的問題
(一)定期定額戶應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30日內將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經營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填制《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納稅分月匯總申報表》。申報額超過定額的,稅務機關按照匯總申報額所應繳納的稅款減去已繳納稅款的差額補繳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超過定額30%以上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
(二)定期定額戶在定額執行期屆滿分月匯總申報時,月申報額高于定額又低于省稅務機關規定申報幅度的應納稅款,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納稅不加收滯納金。
對實行簡并征期的定期定額戶,其按照定額所應繳納的稅款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納稅不加收滯納金。
(三)經稅務機關檢查發現定期定額戶在以前定額執行期發生的經營額超過定額,或者當期發生的經營額超過定額30%而未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及結清應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四)根據方便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的原則,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對具備一定條件的定期定額戶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的申報納稅方式。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戶可以按照稅務機關核定的稅款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繳納入庫,以已繳稅或完稅憑證代替申報手續;定期定額戶經營地點偏遠、繳納稅款數額較小,或者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有困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簡并征期。達增值稅起征點定期定額戶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未達增值稅起征點定期定額戶簡并征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實行簡并征期的定期定額戶,在簡并征期結束后應當辦理分月匯總申報。
(五)實行簡易申報的范圍包括實行個體稅銀劃稅、委托代征和使用稅控收款機的個體工商戶。
五、有關發票管理方面的問題
(一)主管稅務機關對普通發票的領購實行驗舊購新制度,交驗時按月將發票開具額與定額相比較,對發票開具金額超過核定定額30%以上且沒有主動進行納稅申報的,對超定額部分補征稅款,同時將發票開具金額錄入到CTAIS中。
(二)定額與發票開具金額或稅控收款機記錄數據比對后,超過定額的經營額所應繳納的稅款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事宜。
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每月開票金額大于核定定額的,以開票金額為依據征收稅款。每月開票金額小于核定定額的,以核定定額征收稅款。
個體工商戶當月代開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所預繳的稅款應當抵頂當月核定定額的應納稅款。
以上規定從發文之日起執行。
附件:1.《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2.《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表》
3.《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___稅納稅分月匯總申報表》
4.《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匯總審批表》
5.《個體工商戶定額核定審批表》
6.《核定定額通知書》
7.《不予變更納稅定額通知書》
8.《未達起征點通知書》
9.商品毛利率參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