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8號 2012.12.28提示——依據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8號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本法規自2014年5月14日起全文廢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380號)規定,現就白酒生產企業白酒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核定問題公告如下:
一、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消費稅計稅價格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不含增值稅,下同)70%以下的,應按規定報國家稅務總局或省國家稅務局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二、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是指銷售單位銷售給與該白酒生產企業無關聯關系的最終環節的對外銷售價格。
三、白酒生產企業銷售給銷售單位的白酒,銷售價格在銷售單位對外銷售價格70%以上的和不設立銷售單位的白酒生產企業,白酒消費稅按其實際銷售價格計征,不核定最低計稅價格。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