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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外捐贈資產在計算所得稅時如何進行納稅調整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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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調整金額的計算因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與稅法規定就捐贈資產應計入損益的金額不同而產生的差異為永久性差異,無論是按應付稅款法還是按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所得稅的企業,均應按照當期應交的所得稅確認為當期的所得稅費用。企業在計算捐贈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在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按以下公式計算的因捐贈事項產生的納稅調整金額:因捐贈事項產生的納稅調整金額={按稅法規定認定的捐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按稅法規定確定的捐出資產的成本(或原價)-按稅法規定已計提的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額)]-捐贈過程中發生的清理費用及繳納的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除所得稅以外的相關稅費}+因捐贈事項按會計規定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的金額-稅法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公益救濟性捐贈金額企業在按照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按照上述公式計算的納稅調整金額,即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和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有關的會計處理企業應按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與現行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金額,確認為當期所得稅費用及當期應交所得稅,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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