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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遞延資產的節稅籌劃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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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是指納稅人長期使用但是沒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一)利用無形資產的計價政策節稅 《細則》規定,無形資產計價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不同情況作不同處理: 1.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或者合作條件投入的無形資產。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金額計價,對節稅較為有利。 2.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對節稅較為有利。 3.自行開發并且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按照開發過程中實際支出計價,對節稅有利。 4.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發票帳單所列金額或者同類無形資產的市價計價,對節稅較為有利。 (二)利用無形資產的攤銷政策節稅 《細則》規定,無形資產應當采取直線法攤銷。受讓或投資的無形資產,法律或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分別規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與合同或企業申請書的規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則攤銷;法律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受益年限攤銷;法律和合同或者企業申請書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于10年,最好就在10年內攤銷完畢對企業節稅較為有利。 遞延資產是指不能全部計入當年損益,應當在以后年度內分期攤銷的各項費用,包括開辦費、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等。《細則》規定,企業在籌建期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期限內分期扣除。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的期間。開辦費是指企業在籌期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潤等支出。租入固定資產改良支出,應按租入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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