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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整體轉讓在建項目營業稅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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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單位和個人轉讓在建項目時,不管是否辦理立項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續,其實質是發生了轉讓不動產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對于轉讓在建項目行為應按以下辦法征收營業稅: 1、轉讓已完成土地前期開發或正在進行土地前期開發,但尚未進入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 2、轉讓已進入建筑物施工階段的在建項目,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 在建項目是指立項建設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它建設項目。以上是財稅[2003]16號文 相關內容,當前手上有一案例,我公司擬收購目標公司一在建工程,該工程進程至 圖紙設計,給付各種拆遷補償階段,土地是由國家行政劃撥,問題是我公司現收購該項資產,對方能不能當作轉讓在建項目來進行稅務處理?但是該工程的事物形態并沒有形成,而且行政劃撥土地,并沒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以不知道如何去適用上述條文,求達人指點!milanlong 回答——你這個工程只是在拆遷補償和設計圖階段,并沒有進入施工階段啊,土地是劃撥的,也是取得土地使用權啊,應該按轉讓無形資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征稅。而且對方劃撥之后未施工就轉讓,可能要補繳土地出讓金和契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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