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根據不同行業涉稅風險特征,持續完善了系列的風險指標,建立相關風險模型指向各類可能的涉稅問題。是深化數據和系統應用的體現之一,藉此強化信息歸集和功能整合升級,推進智慧稅務建設,從傳統經驗管理向人機結合、數據驅動的智能化管理轉變。筆者迂識,以上構思科學、理念長遠,但必須考慮當下的高效或有效,否則就會出現管理的斷裂,可能導致事倍功半的低效、盲目創新的無效,反噬既有的管理基礎。“智能化管理”要深入考慮信息的真實準確獲取,風險模型的完整性約束,尚需長期摸索數據規模、算法框架等;“人機結合”要考慮兩者結合的比重,尚需驗證推送疑點指標的風險指向精準性或全面性,如推送頻繁或指標重復,稅企皆不勝其煩。智能管理初期,基層管理中人的要素仍應偏重。注重激勵專業人才發揮專業技能,是當前夯實管理基礎的“不二法門”。
比如軟件產品即征即退政策,相對來說算不得繁瑣復雜。但在政策適用的合法合規細節上的把控,如達到精細防范涉稅風險或精準應對涉稅問題,仍需扎實的專業技能及行業發展趨勢的深入了解,方可實現。
一、即征即退的軟件產品銷售額
1.計入:銷售時一并收取的安裝維護及培訓費。
財稅[2005]165號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應按照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征收增值稅,并可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對比: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政策中,要求“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才可一并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
問題:銷售軟件產品時一并收取的安裝維護及培訓費,是否也應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才可一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呢?或者說,即便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了,也不一定可以一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呢?
這就涉及“銷售軟件產品并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軟件安裝費、維護費、培訓費等收入”判斷標準的細節問題,相關文件并未予以明確。
分析:相關文件未要求“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法無限制即自由,不應以此作為是否符合“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判斷標準,而應以業務實質為準。
為避免爭議,最規范的操作是:合同上明確約定銷售軟件產品時一并提供安裝維護及培訓項目及金額,并在同一張發票上分行開具。
當然,“一并收取”又毫無意義或難以判斷,因為可能是分期付款。只能理解為在銷售時一并計價了,而非實際一并收取。
2.不得計入:對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維護、技術服務費、培訓費等。
情形1:先期合同未約定服務、交付使用前也未實質提供服務、在交付使用后再提供服務的,即便“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也不得計入軟件產品即征即退銷售額。
情形2:先期合同未約定服務、交付使用前實質提供了服務、但在銷售時未一并計價的,即便“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筆者認為不得計入軟件產品即征即退銷售額,因為不符合“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判斷標準。
情形3:先期合同已約定服務、銷售時已一并計價且獲得收取價款權(如:賬面實際已收取款項或計入應收賬款),不論該服務是在軟件產品交付使用前后環節提供,不論該應收款項是在使用前后按期或按次實際收取款項,筆者認為均可計入軟件產品即征即退銷售額,因為符合“隨同銷售一并收取”的判斷標準。
二、即征即退的軟件產品界定及條件
1.構成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部分的軟件產品:隨著信息化、智能化的推廣應用,軟件產品與機器設備的結合無處不在。日常生活中的汽車、手機、智能鎖、醫療器械、工程機械等等大都嵌入軟件,如此趨勢下軟件產品即征即退將遍布制造環節,割裂了增值稅抵扣鏈條,留下虛開的隱患。
2.滿足的條件:省級軟管部門的檢測證明材料、或《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滿足三者之一即可。實務中,其滿足條件的門檻很低,且嵌軟銷售額難以合理確定,給征管帶來極大困擾。該政策確實有利于促進軟件發展和解決抵扣少、稅負高等問題,但利弊權衡漏洞較大,稅收政策無法承擔促進行業發展的重擔。從行業發展上來看,應針對需重點開發的軟件產品類別或重點軟件企業,繼續保留即征即退政策;從稅收政策上來看,對一般軟件產品或非重點軟件企業,可改為簡易征收。
三、嵌軟銷售額及開票
1.以硬件設備銷售額,倒推嵌軟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當期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合計-當期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銷售額
2.硬件設備銷售額確定順序:①按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②按其他納稅人最近同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③按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組成計稅價格= 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成本×(1+10%)。
實務中,同類貨物通常均嵌入軟件銷售,按①②的參照標準往往缺失,只能按順序選擇組成計稅價格確定推算。但是,硬件設備的銷售毛利較高時,10%的毛利標準較低且單一固化,給嵌軟銷售額確定留下較大空間。
3.安裝嵌軟的硬件設備開票問題:實務中,有的要求將硬件設備、嵌入式軟件在同一張發票上分欄開具,有的要求在備注欄注明嵌入式軟件的銷售額。筆者認為,該要求不合規。
A.財稅[2011]100號未要求在同一張發票上分欄開具,也未授權對該政策相關問題制定細化措施,除稅務總局外各地稅局的相關規定不合規。
B.嵌軟只是硬件設備的組成部分,銷售的貨物品名是整個硬件設備,按照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精神,應按單一品名開具。就如建筑物不能分開開具土地使用權、鋼筋、水泥、裝修費等。
C.即便對嵌軟銷售額分欄開具或備注,也不能僅以此作為確定即征即退的嵌軟銷售額依據。即征即退的嵌軟銷售額確定,必須按照財稅[2011]100號的規定來推算。
D.組成計稅價格計算中,是按月還是按年,未作具體規定。筆者認為,各月歸集成本難以避免存在差異,可按月推算,并可按年度一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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