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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23號上海海關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集中匯總征稅業務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4/9/2 來源: 閱讀次數: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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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關關于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集中匯總征稅業務的公告上海海關公告2014年第23號 2014-6-11 為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進出境貨物通關便利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8號)的規定,經海關總署批準,就試驗區開展集中匯總征稅(以下簡稱“匯總征稅”)作業模式相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的企業應當是進出口報關單上的經營單位,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海關稅費電子支付系統用戶; (二)注冊在試驗區內B類以上企業、注冊在試驗區外A類以上企業; (三)3年內沒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走私記錄,沒有欠繳海關稅收記錄; (四)遵守海關征稅管理規定,積極配合海關的稅收征管工作,按期及時納稅,能為海關提供必要的商貿信息。 “3年內”指企業申請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之日起倒推3年。 二、企業要求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的,應當向上海海關關稅處遞交《試驗區集中匯總征稅企業綜合評估表》(附件1,以下簡稱“《評估表》”),并接受稅收資信綜合評估。 注冊在試驗區內企業可以向試驗區主管海關遞交《評估表》。 三、海關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評估工作,如有特殊情況的,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完成評估后,上海海關關稅處在《評估表》上填寫海關意見,加蓋單證專用章。 四、符合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的,企業應當按照海關在《評估表》上批注的意見,及時提交稅款總擔保。總擔保的形式包括保證金、銀行保函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 出具保函的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應具有良好的資信和較大的資產規模,歷史上未滯壓或拖欠海關稅款,能夠主動配合海關實施稅收保全或稅收強制措施。 五、匯總征稅企業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錄入報關單時,應當選擇“匯總征稅”模式。
六、海關確認擔保額度扣減成功,且無布控查驗等其他海關要求事項,即可進行報關單的電子放行處理。如果額度扣減不成功,可由支付平臺通知相關部門補發報文;或者改為正常繳稅模式。 七、匯總征稅企業應當在辦結海關驗放手續之日起10日內向試驗區主管海關遞交紙質報關單證。 八、匯總征稅企業應當最晚于次月第5個工作日前通過電子口岸或者支付平臺完成當月應繳稅款支付的確認,并至試驗區主管海關辦理已先期放行應稅貨物集中打印海關稅款繳款書(以下簡稱“稅單”)的手續。 九、如有滯報金等其他費用,匯總征稅企業應當在放行前繳清。 十、海關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申報有誤進行改單處理后,若發生超出擔保額度情況,企業應當在稅單繳款期限內繳納稅款。 十一、匯總征稅企業如未按規定辦理集中打印稅單手續的,海關可以徑行打印稅單,交企業及時繳稅或由其擔保機構按照保函條款,在納稅期限屆滿之前履行擔保納稅義務。 十二、匯總征稅未繳納的稅款原則上不允許跨年繳納。 十三、海關將對匯總征稅企業在每年年末實施年度評估,主要對企業報關單申報質量、超期辦理稅單集中打印手續、稅款入庫、超擔保額度等情況進行評估。評估通過的,企業可以繼續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或者取消企業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 (一)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條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條件的,海關取消企業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 (二)企業一個自然年度內兩次出現未按照規定至海關集中打印匯總征稅稅單的,海關取消企業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 (三)在對企業匯總征稅報關單復審中,發現存在涉稅問題,且涉稅金額較大或者存在重大征管問題的,海關暫停或者取消其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 (四)未通過海關年度綜合評估的,海關暫停或者取消其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 十五、暫停或者取消企業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的,試驗區主管海關向企業制發《暫停/取消適用集中匯總征稅作業模式告知書》(附件2),并加蓋單證專用章。 暫停企業適用匯總征稅作業模式的,待重新符合業務開展條件后,由海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恢復。 本公告自2014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試驗區集中匯總征稅企業綜合評估表 2.暫停/取消適用集中匯總征稅作業模式告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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