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后20日內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納稅人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應當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見附件2),經認定機關批準后不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認定機關應當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批準完畢,并由主管稅務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第八條規定,認定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制作的稅務事項通知書中需明確告知:其年應稅銷售額已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在收到稅務事項通知書后1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或《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逾期未報送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在稅務事項通知書規定的時限內仍未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表》或者《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直至納稅人報送上述資料,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方可停止執行。
問:商貿企業連續12個月的銷售額都沒有達到80萬元,但另有一筆經稅務機關檢查補繳的以前年度少繳稅款,這筆稅款的銷售額是否需要計入當年應稅銷售額中,企業是否需要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另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國稅函〔2010〕139號)規定,認定辦法第三條所稱年應稅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和免稅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款申報當月的銷售額,不計入稅款所屬期銷售額。所以,企業應將這部分查補銷售額計入申報當月銷售額中,作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的認定基數。
問:某外商投資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7年采購的國產設備,已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并取得退稅款,2011年將該設備對外出售。請問,該企業是否需要繳回已退稅款?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1號)第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國產設備,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負責監管,監管期為5年。在監管期內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等行為的,外商投資企業須按以下計算公式,向主管退稅機關補繳已退稅款。應補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增值稅稅率。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累計已提折舊。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企業會計核算數據計算。
問:補交采暖費發生的滯納金,能否取得發票?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其中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因此,向購買方收取的滯納金應該按照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并按照規定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