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等部門日前發出通知,確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和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稅收政策,以進一步深化文化體制改革,促進文化企業發展。
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繼續實施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中央、省、地市及縣級)按照各自職能權限批準從事電影制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含成員企業)、電影制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含數字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包括轉讓和許可使用)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城市電影放映服務,可以按現行政策規定,選擇按照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廣播電視運營服務企業收取的有線數字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和農村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免征增值稅。
為承擔國家鼓勵類文化產業項目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備件,在政策規定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支持文化產品和服務出口的稅收優惠政策由財政部、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出版、發行企業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發布的《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注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同時,《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于轉制文化企業名單及認定問題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