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5號 2014-11-26
為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規范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40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的規定,現將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可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包括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
二、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主管國稅機關使用稅控系統開具,最高開票限額不得超過十萬元。
三、納稅人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填寫《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附件1),并提供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
四、納稅人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填寫《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附件2),并提供以下證明材料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辦理:
(一)申請代開貨運專票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
(二)承運人同貨主簽訂的承運貨物合同或托運單、完工單等有效證明。
(三)首次申請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需提供車輛、船舶及其營運資質的有效證明復印件。
五、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資料接收崗收到納稅人代開申請后,要及時核對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根據審核情況,在《申報單》上簽署是否同意代開專用發票的意見。符合代開條件的,稅款征收崗征收稅款,發票代開崗代為納稅人開具發票。不符合代開條件的,資料接收崗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六、納稅人連續不超過12個月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和代開發票金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應申請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已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未按規定申請認定的,應按銷售額依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專用發票。
七、主管國稅機關對已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納稅人,應及時告知其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從達到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的當月停止為其代開專用發票。
八、申請代開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應對代開發票業務的真實性負責。對采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虛構代開發票業務等隱瞞、欺騙手段騙取主管國稅機關代開發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九、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西省國家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票發票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國稅發[2012]35號)、《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7號)同時廢止。
附件:
1.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2.代開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2014年11月26日
關于《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的解讀
1、公告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為進一步優化稅收服務,方便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規范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40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及總局對代開專用發票有關新文件要求,我局原有《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西省國家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票發票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國稅發[2012]35號)、《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7號)等文件與相關規定要求不一致。為此我局重新對代開專用發票管理事項進行修訂,并將原代開專用發票相關文件廢止。
2、與原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相比,變化較大的有哪些?
答:一、擴大了代開受理范圍。《江西省國家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票發票管理辦法》(贛國稅發[2012]35號)(以下稱原《辦法》)第五條的“包括增值稅起征點以上個體經營者”修改為“個體經營者”,與總局有關文件規定一致。二、適當提高發票最高代開限額。納稅人確因業務需要,經主管國稅機關核實后可臨時性提高開票限額,但最高不得超過百萬元。三、刪減了重復內容。將原《辦法》中稅務機關內部受理、流轉、審核等操作性的規定進行了刪減,使納稅人看到公告一目了然,稅務機關內部管理的有關內容總局文件已有規定,刪減并不意味著基層稅務機關要放松監管,各稅務機關有關崗位人員仍應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404號)等文件規定加強代開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