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申請減免2014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有關事項的通知
市區各有關企業:
2014年度(費屬期,下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申請減免工作即將開始。為落實規費優惠政策,減輕企業負擔,促進我市經濟發展,根據《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和減免管理辦法》規定,現將市區2014年度地方水利建設資金(以下簡稱水利基金)企業申請減免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減免對象
符合2014年水利基金優惠減免政策條件的企業對象(詳見附件1)。
二、減免適用比例
對符合水利基金減免條件的企業,除省有關部門已有明確的減免比例規定外,按企業當年度企業稅收貢獻度,實行差別化的優惠政策。減免適用比例(詳見附件2)。
三、受理有關規定
(一)時間要求。
符合減免條件的企業,請于2015年8月30日前攜帶有關資料到主管地稅分局辦稅服務廳辦理申請減免水利基金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送資料要求
申請減免水利基金企業的資料要求:減免金額40萬元(含)以下的需提送資料一式一份;減免金額40萬元以上需報送資料一式二份。
1.一般規定
企業應報送《稅費優惠辦理登記表》(詳見附件3)及相關資料(詳見附件1)。
2.其他規定
符合按稅收貢獻度,實行差別化的減免辦法的企業,應報送《2014年度稅收實際繳納情況表》(詳見附件4)。如有國稅稅收繳納額的,同時應提供主管國稅部門出具的當年度納稅證明;地稅稅收納稅證明免予提供。
《稅費優惠辦理登記表》、《2014年度稅收實際繳納情況表》,請企業在附件中自行點擊下載。
四、其他
依據《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設基金征收和減免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減免水利基金。
(一)因涉稅違法或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稅務部門查處的;
(二)因排放超標造成環境污染被當地環保部門下令停業整頓或關停的;
(三)因違法占用或破壞水利設施被水利部門查處的。
申請減免工作中,如遇到相關問題,可與主管地稅征收部門聯系。
溫州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7月14日
附件1:符合2014年度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減免政策條件的企業對象
附件2:市區水利基金減免適用比例表
附件3:稅費優惠辦理登記表
附件4:2014年度稅收實際繳納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