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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國稅函[2009]556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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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9-17 粵國稅函[2009]556號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32號)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日常征管實際,省國稅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增值稅稅負率由各地市國家稅務局根據本地企業情況進行確定,并報省國稅局備案。銷售額變動率和增值稅稅負率變動幅度超過(±)50%(含本數)的視為異常。 二、主管稅務機關對經過評估指標異常且疑點不能排除的納稅人移交稅務稽查部門,稅務稽查部門應及時進行查處。在稅務稽查部門查處期間,暫停該納稅人即征即退手續的審批。 各地在具體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省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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