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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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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 因此,對開具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需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要視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購買方未付貨款且未作帳務處理的情況下,將原發票收回并注明“作廢”字樣,再開具原票金額的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負數發票)沖減銷售收入。屬于銷售折讓的,銷售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開普通發票。 (2)購買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銷售方必須取得購買方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有效證明,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未收到有效證明以前,不得開具紅字發票。 我們沒有查到貴公司所在地對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相關法規,其中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冀國稅發[2007]156號)對此有詳細的規定: 第十三條納稅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在收回增值稅普通發票全部聯次或者購買方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的有效證明后,可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將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記賬聯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將藍字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發票聯或者有效證明粘貼在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記賬聯的背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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