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會被稅務機關處罰,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形不應被罰。 一、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稅收征管法規定,因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致使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二、因納稅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稅收征管法規定,因納稅人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三、預繳稅款時少繳稅款。 1.預繳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企業所得稅預繳中對偷稅行為如何認定問題的復函》(國稅函〔1996〕8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是采取按年計算,分期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辦法征收的,預繳是為了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的一種手段……因此,企業在預繳中少繳的稅款,不應作為偷稅處理。2.預繳應匯算清繳的個人所得稅。主要是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可以比照企業所得稅處理。3.預繳土地增值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對未按預征規定期限預繳稅款的,應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限定的繳納稅款期限屆滿的次日起,加收滯納金。 相關法規——《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申報稅款追繳期限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26號) 四、應予處罰但已過處罰追究時效的情形。 納稅人下列常見的未繳或少繳稅款行為應被處罰:(1)偷稅行為。(2)不進行納稅申報行為。(3)逃避追繳欠稅行為。(4)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行為。(5)抗稅行為。(6)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行為。上述情形,如果超過處罰追究時效,則不應再給予處罰。
五、法定不予處罰的情形。 納稅人法定不予處罰的主要情形有:(1)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 綜上所述,納稅人上述未繳或少繳稅款的情形,一般都不處罰,但如果稅務機關按照規定,通知納稅人限期申報繳納,而納稅人在限期內仍不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便可以依法處罰。 相關案例——未辦理稅務登記被追繳稅款案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