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增值稅加計抵減,如果同一納稅人既符合10%加計抵減政策條件,也符合15%加計抵減政策條件,可以適用優(yōu)惠力度更大的15%加計抵減政策,但不能疊加適用兩項政策,這是基本規(guī)則。
聞濤國際旅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設立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7月至9月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52%,現(xiàn)代服務銷售額占比8%。該公司在2019年應如何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看到此問題,特別是看到生活服務銷售額占比52%這個數(shù)據,馬上想到的肯定是《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以下簡稱“財稅87號公告”)關于“允許取得生活服務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在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的規(guī)定。
至于銷售額占比的計算,按照財稅87號公告的規(guī)定,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以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占比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由于該公司是在2019年7月份設立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至9月份時經營期不滿12個月,應按照實際經營期7月至9月的銷售額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如題所示,該公司2019年7月至9月提供生活服務的銷售額占比為52%,已超過了50%,因此,該公司在2019年10月至12月可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該公司應按規(guī)定計提加計抵減額,并在2019年首次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提交《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按照銷售額占比最高的生活服務業(yè)子項勾選。
至此,看似“該公司在2019年應如何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問題已經有了答案,即,該公司在2019年10月至12月可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但是,完整的正確答案并非如此,摘了西瓜固然高興,可也別摘了西瓜丟了芝麻,我們不能忘記了在加計抵減15%政策施行之前還有一項加計抵減10%政策。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對于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以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實際銷售額占比確定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并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
由于聞濤國際旅游有限公司設立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時間是2019年7月份,且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期間即7月至9月的生活服務和現(xiàn)代服務銷售額(四項服務銷售額的合計數(shù))占比為60%(52%+8%),已超過了50%,因此,該納稅人還可以在2019年7月至9月適用加計抵減10%政策。
再者,由于政策規(guī)定納稅人須在確定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才可以按10%計提加計抵減額,同時政策還規(guī)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0%政策,因此,該公司在10月份以前是不能計提加計抵減額的,只能在10月份確定可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才能開始計提加計抵減額。對于從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來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為簡化核算,聞濤國際旅游有限公司應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當期,一次性將自2019年7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一并計提,不再調整以前的申報表,在納稅申報時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二、加計抵減情況”第2列“本期發(fā)生額”中。
不可疏忽的是,該公司還應在2019年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yè)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yè)。
提示:同一納稅人符合相關條件的,在同一年度可分別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和加計抵減政策的(但不能疊加適用兩項政策),應在年度首次適用時,分別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和《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兩類聲明不可互相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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