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9.26各外商投資企業:
根據《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8號)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就我市辦理外資研發中心(包括獨立法人和非獨立法人研發中心,以下簡稱研發中心)采購設備免、退稅資格復審相關事宜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8號)
二、復審企業范圍
已獲得免退稅資格滿兩年的研發中心。
三、復審須提交申報材料(以下材料均需加蓋企業公章,并按順序裝訂成冊。)
(一)復審自查報告(見附件1);(正本1份)
(二)研發中心為獨立法人的,應提交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及營業執照(副本);研發中心為內設部門的,應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及營業執照(副本);研發中心為分公司的,應提交其所在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副本)、營業執照(副本)及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各1份)
(三)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見附件2),并提供與名冊順序號一致的社保繳納證明;(正本1份)
(四)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采購進口設備清單及EXECL數據光盤(見附件3);(正本1份)
(五)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采購國產設備清單(見附件4);(正本1份)
(六)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外資研發中心還需提供近兩年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額的專項審計;(正本1份)
(七)審核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已獲得研發中心免退稅資格企業在京外設有研發中心的,根據財稅[2011]88號文要求,向其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提交審核材料;注冊地在京的研發中心按京商務資字[2011]956號文要求提交材料。
五、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已獲得研發中心免退稅資格企業于期滿三個月前向市商務委報送相關材料。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北京海關、市國稅局四部門召開聯席工作會議共同復審企業申報材料。京商務資字[2010]968號文件公布的外資研發中心,于2012年10月8日前向市商務委遞交材料。
六、對于研發中心違反規定,將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設備擅自轉讓、銷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自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1年內不得享受免、退稅優惠政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違法行為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得享受免、退稅優惠政策。
相關附件:
附件1、自查報告.doc
附件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名冊.doc
附件3、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進口設備清單.doc
附件4、已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國產采購設備清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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