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28
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和《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CEPA)及其相關補充協議,海關總署制訂了《2013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以下簡稱《香港標準表》,見附件1)和《2013年7月1日起新增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以下簡稱《澳門標準表》,見附件2),并修改了部分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香港貨物的原產地標準(見附件3)。現將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香港標準表》和《澳門標準表》使用了簡化的貨物名稱,其范圍與201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相應稅號的貨品一致,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
二、本公告對海關總署公告2011年第82號附件1《享受貨物貿易優惠措施的香港貨物原產地標準表(2012年版)》所列的“天然或養殖珍珠制品”(稅號71161000)的原產地標準進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產地標準(見附件3)自2013年7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下載:
1.2013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
2.2013年7月1日起新增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
3.香港CEPA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修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