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納稅人流傳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問題的溫馨提示尊敬的納稅人:
近期在納稅人之間瘋傳著一個消息:增值稅專用發票出臺了新的文件規定,消息中稱“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25號第二十九條文件規定,專用發票應當使用中文,包括貨物名稱、單位均要求使用中文,不得使用PCS、KG等英文或數字代替,現就該問題明確如下:
一、我局未對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出臺新的文件規定。納稅人流傳稱的文件是2011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據了解網上流傳的消息,應是企業為了規范其下屬機構開具發票,內部發放的通知,并非我局發放的通知。
二、發票中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規格型號、單位,存在英文字母、數字仍是有效憑證。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2014.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