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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國稅發[2009]102號 加強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增值稅管理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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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增值稅管理的通知 發文日期: 2009-05-18 發文字號: 蘇國稅發[2009]102號 各省轄市、蘇州工業園區國家稅務局,常熟市、張家港保稅區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貫徹國家搞活流通、擴大消費的政策意見,支持中小商貿企業的發展,促進就業。經研究,現提出如下完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增值稅管理的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各地應加強新辦小型商貿企業的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自2009年6月1日起,凡新辦小型商貿企業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國稅發明電[2004]37號)及《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明電[2004]62號)的要求進行案頭審核、約談和實地查驗等,對無證據證明企業存在騙取一般納稅人資格行為的,可直接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在六個月內實行跟蹤管理。 二、對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跟蹤管理期間重點監控該類企業能否在法定期限內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是否存在虛開或接受虛開增值稅抵扣憑證等情況。 三、直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在六個月跟蹤管理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發現問題的次月1日起轉為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新辦商貿企業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及其補充通知的規定實行輔導期管理。 1、未能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報送納稅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 2、有虛開或接受虛開增值稅抵扣憑證行為的。 四、2009年6月1日前已實行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管理的新辦小型商貿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簡便、有效的原則,通過一定的方式,將其轉為正式一般納稅人,并在原輔導期剩余期限內按本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管理。具體方式由省轄市國稅機關確定。 五、有關征管流程的調整及操作要求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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