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將部分廠房租賃給另一公司并與承租方共用水表,8月公司交納水費時,收到自來水公司按3%征收率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承租單位要求我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公司是否可以開具?應按何種稅率開具?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自來水稅率為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自來水,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第三條規定,對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其購進自來水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從2014年7月1日起,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和第三條“依照6%征收率”調整為“依照3%征收率”。
因此,按簡易辦法征收僅適用于自來水公司銷售的自產自來水,上述公司轉售自來水不適用簡易征收辦法,應當按照13%的增值稅稅率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