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向自己投資的企業免費提供借款是否視同銷售的問題,是多年來一直討論的稅法問題,營改增后這方面的政策有無更進一步的明確呢?營改增后政策上有沒有新的“突破口”?如果有的話,這個“突破口”在哪里?
告訴大家,營改增后關聯方免費使用資金方面的政策是有“突破口”的,這個“突破口”就是個人股東免費提供借款無需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政策分析如下:
一、相關政策
(一)北京國稅在營改增答復中明確回應:個人股東無償借款給公司無需繳納增值稅。
(二)關聯方免費使用資金存在稅務風險的政策依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五十四條: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二)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于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三)財稅〔2016〕36號文對視同銷售的相關規定
36號文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政策分析
1、《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2002]362號)第五十四條的措辭: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這里的用詞“關聯企業”不是“關聯方”,我們可以理解為關聯企業并不包括個人。(伏筆)
2、財稅〔2016〕36號文的措辭,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情形的主體是“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轉讓無形資產和不動產視同銷售情形的主體是“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資金行為屬于貸款性質顯然屬于“服務”范疇。(進一步明確)
3、綜上,北京國稅的答復是符合《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財稅〔2016〕36號文表述意思的。
營改增后,盡管貸款利息不能抵扣,財稅〔2016〕36號文給個人無償借款打開的一個“缺口”則給企業留下“籌劃”的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