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1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現就地方國有企業及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軍工等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中有關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的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廠辦大集體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地方國有企業和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煤炭、有色、軍工等企業興辦的廠辦大集體,按照《指導意見》的精神進行改革時,在按規定對有關資產和債權債務處理后,凈資產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職職工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的,差額部分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按比例補助的資金。
二、專項資金按照“先預撥、后清算”的原則進行。
三、預撥專項資金由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專項資金申請文件。主要內容包括:相關城市擬實施改革的廠辦大集體戶數、資產負債情況和生產經營狀況、職工(含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基本情況、按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匡算的經濟補償金總額及中央財政應補助金額等。(二)專項資金申請表(見附件1)。(三)省級人民政府關于批準有關城市實施廠辦大集體改革的批復文件。(四)相關城市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實施方案。
四、財政部對申報材料審核同意后,按中央財政應承擔補助金額的70%的比例預撥專項資金。預撥資金的下達暫不考慮獎勵因素。
五、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完成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上報專項資金清算報告。
六、專項資金的清算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一是以城市為清算主體,城市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整體完成后,一次性清算;二是根據有關城市的廠辦大集體改革工作進度,分年度清算。
七、專項資金清算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一)相關城市已完成改革工作的廠辦大集體基本情況,包括廠辦大集體戶數、在職集體職工和退休人員數、企業資產負債狀況及經營效益情況等;(二)廠辦大集體改革的具體實施情況,包括改革方式、資產處置情況、在職職工安置情況、在職職工和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問題的解決情況等;(三)廠辦大集體改革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中央財政應撥付的專項資金數額;(四)廠辦大集體專項資金清算表、已妥善安置的在崗集體職工情況明細表、離崗集體職工情況明細表(見附件2至附件4)及數據軟盤。
八、專項資金清算報告一式兩份,分別報送財政部和財政部駐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同時,廠辦大集體應提供在職職工檔案原件或復印件備查。
九、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屬地原則,對專項資金清算報告出具審核意見,并編制審核結果匯總表(見附件5)。審核重點包括:企業性質,改革工作完成時間,在職集體職工人數、職工工齡和上年工資水平,企業資產變現情況,在職職工勞動關系的處理情況,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方向等。
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于收到清算報告的45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及審核結果匯總表。審核意見報送財政部,同時抄送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
十一、財政部依據各地上報的專項資金清算報告和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審核意見,據實清算并撥付專項資金。
十二、專項資金實行專賬管理,與地方籌集的相應資金一并統籌用于安置廠辦大集體職工。
十三、財政部將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或重點監督檢查。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予以處罰。
十四、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財政部關于東北地區廠辦大集體改革試點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3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年××省(區、市)廠辦大集體改革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申請表(表一)
2××省(區、市)廠辦大集體改革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清算表(表二)
3××年××市已妥善安置的在崗職工情況明細表(表三)
4××年××市已妥善安置的離崗職工情況明細表(表四)
5××省(區、市)廠辦大集體改革情況審核結果匯總表(表五)
6編報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