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4號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4/1/7 來源: 閱讀次數:1036 |
|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的公告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4號 2013-12-18
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簡稱營改增)試點稅收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國家營改增政策規定納入試點范圍的試點納稅人,應按本公告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二、試點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下同)的,應當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試點納稅人試點實施前的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按以下公式換算:應稅服務年銷售額=連續不超過12個月經營期內的應稅服務營業額合計÷(1 3%)。 應稅服務年銷售額包括:納稅申報銷售額、免稅銷售額、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售額、稅務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稅務稽查查補銷售額和納稅評估調整銷售額計入查補稅額申報當月。 按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試點納稅人,其應稅服務營業額按未扣除之前的營業額計算。
三、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試點納稅人,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 (二)能夠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核算,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
四、試點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但兼有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50萬元,或兼營貨物批發或者零售的年應稅銷售額超過80萬元的,均應按照本公告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五、試點前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并兼有應稅服務的試點納稅人,不需重新申請認定,由主管國稅機關制作、送達《稅務事項告知書》,告知納稅人。
六、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不經常發生應稅服務的非企業性單位、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
受理申請后,認定機關應當提出審批意見,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七、試點納稅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一)試點納稅人應當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復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當當場核對試點納稅人的申請資料,經核對一致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填列要求的,當場受理,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并將有關資料的原件退還試點納稅人。對申請資料不齊全或者填列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試點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主管國稅機關受理試點納稅人的申請以后,原則上只需對申請資料進行案頭審核。符合條件的,認定機關應當提出批準意見,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四)試點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但未提出申請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制作并送達《稅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稅人。
八、主管國稅機關應當在一般納稅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資格認定”欄內加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戳記。
九、新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試點納稅人,原則上不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 試點納稅人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后,發生增值稅偷稅、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扣稅憑證等行為的,主管國稅機關可以對其實行不少于6個月的納稅輔導期管理。
十、列入試點范圍的試點納稅人,在本行業營改增試點實施后申請認定的,應當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2010年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及相關規定,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十一、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試點納稅人一經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十二、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 2.不認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