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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號文,引發的PPP災難: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
發布時間:2017/1/5 來源: 閱讀次數:1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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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6]140號文公告,把很多之前沒有明確的事情進行了明確,昨天我貼出來之后,沒想到大家是奔走相告,都說非保本理財產品收益不要交稅了,國稅總局做了件大好事,把營業稅下沒有界定清楚的都給解決了。但是實際情況是這樣嗎?國稅總局真的是把這塊肥肉讓利給了納稅人?我覺得結果是否定的。我覺得國稅總局給了大家一個棗,大伙都在啃棗子的時候,不知不覺中被剁了個大腿。我們傻傻的做了個吃瓜群眾。
首先我們看一下國稅總局給的棗子是什么?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這個棗子味道應該還不錯。首先界定了非保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不征收增值稅。保本的界定是明確了合同中明確約定本金可以全部收回。就是說只要合同沒有明確約定保本的金融商品不要納稅,意味著買的非保本理財的收益不用交增值稅了,同樣意味著股票持有期間的股利也是不用交增值稅的。這是一個重大利好,對于股票,大家多了一個操作的空間,在上市公司分紅前購入股票,取得股票分紅,該部分收益不交稅,分紅后將該部分股票拋售,正常邏輯下拋售會產生虧損,這個虧損后續還可以抵其他買賣的盈利。
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于金融商品轉讓。這句話怎么理解?持有至到期不算金融商品轉讓,算什么呢?我認為是準貸款,然后再結合上一條確定是否納稅。為什么這一條要特別強調呢?因為金融商品買賣這個稅目有其特殊性,一方面它的虧損可以其他的盈利,同樣它的盈利也可以用別的虧損來抵。這么一規定,資產管理產品一旦保本,那么持有至到期就一定要納稅了。
最后,這兩條結合在一起,就變成了資產管理產品只要不是持有至到期,只要不是持有期間的收益,就必須納稅,什么稅目呢?金融商品轉讓,6%納稅!
到此為止,國稅總局都給的是個棗,我們再看看我們的大腿怎么被割掉了。
四、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大家好好閱讀一下這35個字,可以說是字字在滴血。
首先,這個文件之前,資管產品通常沒有稅務登記,屬于征管真空,市場上的資管產品取得的收益基本都沒有收過流轉稅。從2016年5月1日開始,資管產品的增值稅應稅行為全部要征稅。那就意味著本來就不高的收益又要被政府扒層皮。但是想想是扒一層皮嗎?仔細一想,好像不是,是N層皮,因為在金融行業,通道業務太正常了,資管套資管,資管套信托,信托套資管,信托套信托,信托套理財,理財套信托,子子孫孫無窮套也。那對于稅局,那就是子子孫孫無數錢也。
第二、我們要看一下后半句,也是字字落淚。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納稅人亦稱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這就意味著,理財收益流轉稅的納稅主體是資管產品管理人,也就是資管公司。記住,這里說的是納稅人,納稅人,納稅人,不是扣繳義務人。不是像個稅可以代扣代繳。不是說資管產品納稅,只是資管公司代扣代繳,而是你資管公司自己繳納。可是我資管公司才收了那么一點點的管理費,這管理費首先需要交移到增值稅,然后還要把這個增值稅貢獻出來繳納增值稅,夠不夠付增值稅也是個問題。比如:資管規模100億,固定收益5%,管理費費率0.1%,那就意味著資管收益5億,管理費0.1億,資管收益增值稅0.28億,你的管理費完全不夠付啊。如果這樣,資管產品統統終止,資管公司統統關門算了。資管公司要生存,怎么辦,把增值稅轉嫁,這個也得找個名頭,如果以管理費收,那這個金額就面臨兩道稅。所以怎么把這個款項轉給資產管理公司也是個技術活,需要大家在合同中做好約定。
所以在這里,做好國稅總局和財政部好好把措辭明確一下,給大家留個活口。
第三、我們需要看看這個資管產品的范圍,或許有人在竊喜,這玩意是不是只是資管公司中彈了,信托,理財還有機會。答案也是否定的,我們看看第二條:納“稅人購入基金、信托、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原來資管產品包含了基金、信托、理財,全部包括了?。。。?!關鍵還有個等?。。。。?!所以,統統一網打盡,一個都不能少。
所以,希望總局在砍大腿的時候,能不能把褲子留給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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