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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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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公告對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中的部分問題進行了明確。該管理辦法共計四章、37條,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通知”)公布、實施一年以來,在稅企雙方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遇到的部分問題進行了解釋和補充說明。該管理辦法對程序性要求效力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對實質稅務處理規定效力自發文之日起。 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4號公告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 特別關注點:對2008、2009年度企業重組業務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仍可按該管理辦法進行對應稅務處理。 第一章總則和定義部分,對《通知》中未明確規定的重組日、重組完成年度等時間概念、重組涉及各方范圍、股權支付中所涉及的控股公司范圍、重組涉及各方稅務處理的邏輯關系等內容作出明確解釋。而且首次正式引入對評估機構的要求以及為后續章節對公允價值合法證據規定提供了政策鋪墊。 其中應特別注意該管理辦法對控股公司的定義有別于會計準則中對控股公司的定義。 股權支付中所涉及控股公司是指由重組企業直接持有股份的企業。 第二章企業重組一般性稅務處理管理部分,主要是針對重組一般性稅務處理的操作指南。 首先列示了企業進行債務重組、資產、股權收購行為,重組行為完成后應準備的資料;以及企業在進行法律形式改變、合并、分立等行為時,需要隨同《企業清算所得納稅申報表》附送主管稅務機關的資料。 其中最大變化在于首度提出對資產評估報告的要求,除以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股權、資產收購情況外,均必須提供資產評估報告。 雖然該管理辦法對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股權、資產收購未明確要求提供資產評估報告,但是要求提供公允價值的合法證據資料。不過該管理辦法中未規定公允價值的合法證據范圍; 其次根據合并、分立的不同方式,對合并、分立涉及各方對原享受的企業整體(即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稅收優惠以及企業有關生產經營項目所得稅收優惠不同的承繼辦法作出明確規定。 企業合并或分立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時,合并各方企業或分立企業涉及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尚未期滿的,存續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的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僅就存續企業未享受完的稅收優惠。注銷的被合并或被分立企業未享受完的稅收優惠,不再由存續企業承繼;合并或分立而新設的企業不得再承繼或重新享受上述優惠。 合并企業按照合并后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存續企業合并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計算; 分立后的存續企業可以繼續享受分立前該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其優惠金額按該企業分立前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虧損計為零)乘以分立后存續企業資產占分立前該企業全部資產的比例計算。 合并或分立各方企業按照《稅法》的稅收優惠規定和稅收優惠過渡政策中就企業有關生產經營項目的所得享受的稅收優惠承繼,在減免稅期限內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續企業自受讓對應項目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重組的,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三章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管理部分,主要是針對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操作指南。 首先明確了各項重組行為在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的資料,其中:特別強調對資產評估報告、對合理商業目的證明資料、對股權支付比例證明資料、重組涉及資產12個月不改變原有用途承諾書、原主要股東不轉讓所取得股權承諾書的要求。 主要從6個方面組織資料證明重組行為的合理商業目的: 應從以下方面說明企業重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1、重組活動的交易方式。即重組活動采取的具體形式、交易背景、交易時間、在交易之前和之后的運作方式和有關的商業常規; 2、該項交易的形式及實質。即形式上交易所產生的法律權利和責任,也是該項交易的法律后果。另外,交易實際上或商業上產生的最終結果; 3、重組活動給交易各方稅務狀況帶來的可能變化; 4、重組各方從交易中獲得的財務狀況變化; 5、重組活動是否給交易各方帶來了在市場原則下不會產生的異常經濟利益或潛在義務; 6、非居民企業參與重組活動的情況。 其次對《通知》中未明確規定的合理商業目的內容、重組后連續12個月的具體時間范圍、原主要股東的范圍、同一控制的定義、合并企業可彌補被合并企業虧損限額作出明確解釋,并且首次正式引入重組主導方概念,以及重組主導方確認原則。 企業重組主導方,按以下原則確定: 1、債務重組為債務人; 2、股權收購為股權轉讓方; 3、資產收購為資產轉讓方; 4、吸收合并為合并后擬存續的企業,新設合并為合并前資產較大的企業; 5、分立為被分立的企業或存續企業。 再次對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行政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1、重組行為涉及多方時,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備案工作應層報省稅務機關確認。 2、對跨省的特殊性重組備案工作進行明確。 3、對省稅務機關完成確認時間進行了規定。 4、要求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各方在完成重組業務后的下一個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情況說明,以證明企業在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有關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未發生改變。 5、要求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各方主管稅務機關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重組業務進行跟蹤監管。 6、對重組行為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后續條件發生變化的稅務處理及時間限定。 7、對要求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各方相關資料保管時間作出了規定。 第四項明確了合并、分立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涉及被合并企業以及被分立企業所得稅事項承繼辦法,特別應關注對應稅收優惠的承繼辦法。 合并、分立行為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被合并、被分立企業合并、分立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分立企業承繼,這些事項包括尚未確認的資產損失、分期確認收入的處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滿的稅收優惠政策承繼處理問題等。 其中,對稅收優惠政策承繼,凡屬于對企業整體(即全部生產經營所得)享受過渡期稅收優惠,合并或分立后的企業性質及適用稅收優惠條件未發生改變的,可以繼續享受合并前各企業或分立前被分立企業剩余期限的稅收優惠。 合并前各企業剩余的稅收優惠年限不一致的,合并后企業每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應統一按合并日各合并前企業資產占合并后企業總資產的比例進行劃分,再分別按相應的剩余優惠計算應納稅額。 合并前各企業或分立前被分立企業按照《稅法》的稅收優惠規定和稅收優惠過渡政策中就企業有關生產經營項目的所得享受的稅收優惠承繼問題,在減免稅期限內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后存續企業自受讓對應項目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內享受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減免稅期限屆滿后重組的,不得就該項目重復享受減免稅優惠。 最后對跨年度重組行為以及分步重組行為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辦法作出了規定。 同一項重組業務涉及在連續12個月內分步交易,且跨兩個納稅年度,當事各方在第一步交易完成時預計整個交易可以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可以協商一致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可在第一步交易完成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有關資料后,符合條件的,可以暫認可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第二年進行下一步交易后,應按本辦法要求,準備相關資料確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上述跨年度分步交易,若當事方在首個納稅年度不能預計整個交易是否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應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在下一納稅年度全部交易完成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可以調整上一納稅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涉及多繳稅款的,各主管稅務機關應退稅,或抵繳當年應納稅款。 第四章跨境重組稅收管理部分,主要是針對跨境重組行為適用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操作指南。 首先明確符合通知規定的跨境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與中國稅收征管體系的銜接。 1、跨境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執行方法仍應依據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執行。 2、跨境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征收管理仍應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的要求。 其次明確了跨境重組行為在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企業應向稅務機關提交的資料,其中:特別強調對資產評估報告、對合理商業目的證明資料、對股權支付比例證明資料、重組涉及資產12個月不改變原有用途承諾書、原主要股東不轉讓所取得股權承諾書的要求。 解讀《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簡要解析 (千年龍) 59號文件及4號公告解讀(張偉 2010.8.6修訂版)下載: rar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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