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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性售后回租是否應該開具發票業務?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4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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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的規定,企業在與租賃公司開展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時向租賃公司出售固定資產的行為不屬于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企業在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時,是否可以向租賃公司開具資產銷售發票?由于租賃公司需要發票作為資產入賬的依據,因此承租人有義務向租賃公司開具資產銷售發票。部分地區的稅務機關實行“以票控稅”的方式,此類發票的開具是否對承租人的納稅征繳產生影響? 答:根據現行政策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固定資產的行為不屬于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因此,承租方不能向出租房開具銷售發票。 政策解讀—— 融資租賃合同貼花要分三種情況進行處理 融資租賃業務印花稅政策解答 租賃業務的稅務問題探討 融資租賃涉稅政策 融資租賃業務的稅務處理 融資租賃稅收瓶頸的突破 融資租賃稅收籌劃案例分析 租賃業涉稅政策分析 融資性回租財稅處理技巧 稅務問題未明示外資融資租賃商欲討說法 融資租賃快速發展需要爭取相關財稅政策 增值稅轉型后融資租賃公司適用稅收政策分析 融資租賃業務的流轉稅稅收政策的解讀及適用 融資租賃租入固定資產納稅調整及所得稅會計處理 融資租賃方式下承租人的所得稅會計處理 兩種方式破解融資租賃行業稅收難題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可免增值稅、營業稅 財稅部門正考慮將租賃行業納入增值稅征收范疇 個人與汽車服務公司合作運營納稅政策解答 關于將“融資租賃業”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的緊急建議 財稅字[1999]183號融資租賃業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 增值稅轉型沖擊、實務操作模式創新應對與融資租賃公司稅收政策解讀 國稅函發[1995]6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的通知 國稅函[2000]5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0]90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補充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解讀: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獲稅收扶持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政策解讀 解讀2010年第13號公告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 國辦發[2011]30號 關于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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