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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稅發[2010]163號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扣除上限額標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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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扣除上限額標準的通知深地稅發[2010]163號 2010-5-5各基層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醫療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深財法[2006]12號)的規定,以及《深圳市2009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的有關數據,我市2009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893.58元。據此計算,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的上限合計額,調整確定為2803元/每月。 從2010年4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扣除上限額標準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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