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蘇省揚州市地稅局就贊助費擇校費征收營業稅的相關政策作出解讀,指出擇校費、贊助費應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征收3%營業稅。以下為全文: 一、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規定: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是指對列入規定招生計劃的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經有關部門審核批準,按規定標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作業本費、伙食費、考試報名費收入。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 二、超標準收費應征營業稅及征收標準根據規定,從事學歷教育的各類學校收取的學費、住宿費、課本費等11項收費項目列入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范圍。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向受教育者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另外對托兒所、幼兒園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范圍。 擇校費、贊助費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征收3%營業稅。 三、贊助費應開地稅發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規定:各類學校(包括全部收入為免稅收入的學校)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稅務登記,按期進行納稅申報并按規定使用發票;享受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 學校收取贊助費時,應使用地稅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收取“贊助費”應及時申報與獨立核算 各類學校和各學前教育機構的各項收入是征稅還是免稅,不是看機構的性質,而是看該收入的性質和形式是否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條件。各類學校和各學前教育機構收取“贊助費”應在取得收入的次月10日前向主管地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各類學校和各學前教育機構對“贊助費”應謹慎進行財務處理,應注意必須單獨核算免稅項目的營業額,對沒有單獨核算的,所有收入都將一并按照規定納稅。 常見問題解答 1、我是一位高中一年級學生家長,孩子上南京某重點中學,交了5萬元贊助費,該校向家長收取5萬元擇校費用的交費手續是在該校辦理,要求家長填寫“捐資助學協議書”,最終家長只拿到一張入學通知書,學校什么票據都沒有給。請問這符合規定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學校收取的贊助費,應使用地稅發票,學生家長也應當主動要求學校提供發票。 2、我們是南京一家省級重點小學,近年來有許多非施教區學生要求到我校就讀,部分學生家長對我校了捐助部分資金,請問:學校取得的這部分捐助收入要繳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規定,“超過規定收費標準的收費以及學校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教育勞務收入,一律按規定征稅?!?/font> 3、我們是一家雙語教育幼兒園,今年6月正式招生,在招生過程中我們收取的贊助費,請問這部分的收入要繳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規定,“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的費用以及與幼兒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支教費等超過規定范圍的收入,不屬于免征營業稅的養育服務收入”,因而要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征收3%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