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定征收的適用范圍
對我市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確定銷售收入或扣除項目金額的;
(二)擅自銷毀賬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未按規定期限辦理清算手續,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對納稅人轉讓房地產無法提供收入資料或收入資料不實造成交易價格明顯偏低的;
(五)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的憑證或資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實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七)未按規定的時間提交清算補正材料的。
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土地增值稅亦一律以核定征收方式清算。
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辦公樓、廠房的,應據實計算土地增值稅,原則上不得核定征收。
二、舊房及建筑物的核定征收
對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沒有購房發票的,可以實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稅。
三、核定征收率
根據我市土地增值稅的實際情況,參考全市土地增值稅測算的平均值,我市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確定為:
(一)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銷售的,核定征收率為1%。
(二)納稅人建造其他項目(包括非普通標準住宅、商服、車庫、車位等)銷售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單價在5000元(含)以下的,核定征收率為1.5%;5000-10000元(含)的,核定征收率為2.5%;10000-15000元(含)以上的,核定征收率為3.5%;15000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為4.5%。
(三)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的的核定征收率,比照上述(一)、(二)項規定執行(個人轉讓住宅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普通住宅標準
按照黑政發[2008]127號和哈政發[2009]5號文件規定,從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普通住宅標準調整為:“容積率在1.0以上,建筑面積在180平方米以下,價格在當地商品住房平均價格1.5倍以內”。
五、核定征收稅款的計算
普通住宅每平方米單價=普通住宅轉讓收入÷普通住宅已售建筑面積
其他項目每平方米單價=其他項目轉讓收入÷其他項目已售建筑面積
項目整體應納稅額=普通住宅轉讓收入×適用的核定征收率 其他項目轉讓收入×適用的核定征收率-預征稅額
六、核定征收的工作流程
對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由稅源管理部門提出核定征收意見,填寫《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認定審批表》(附件一),經納稅人簽字確認后,報法規部門復核,法規部門確認后,報法規部門的主管領導審批;審批結束后,填寫《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通知書》(附件二)送交納稅人,依法核定征收稅款。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本通知發布前,已經清算完畢的項目,不再予以核定征收。
附件:
1.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認定審批表
2.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