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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財稅[2015]1273號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資源稅費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 |
發布時間:2015/10/10 來源: 閱讀次數: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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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資源稅費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
京財稅〔2015〕1273號 2015-07-22
各區縣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市地稅局各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資源稅費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70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2015年7月22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資源稅費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5]70號 2015.6.19
北京、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福建、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廣西、重慶、四川、貴州、云南、陜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煤炭資源稅費改革實施以來,總體運行平穩,但也出現了一些地區清費力度不夠、部分企業結構性增負、運費扣除不明確等問題。按照國務院有關要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國務院清費立稅要求,繼續加大清費力度,將對煤炭企業不合理收費項目、違規收費以及捆綁打包不合理收費進行清理取締,有效減輕煤炭企業負擔。
二、對因稅率調整造成較大影響的,可以在不突破批復稅率上限的范圍內,根據本省份煤炭資源稟賦、企業負擔增減交化等情況,統籌確定分煤種、分地區差別化稅率,保證企業總體負擔基本均衡合理,解決煤炭企業結構性負擔增加問題。
三、原煤及洗選煤銷售額中包含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等費用應與煤價分別核算,凡取得相應憑據的,允許在計算煤炭計稅銷售額時予以扣減。
四、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6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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