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在地外匯局在為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辦理境外上市后股票外匯登記手續時,請同時通知登記單位可以直接以外匯形式將境外減持外匯收入劃撥全國社保基金。
二、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境外中資控股上市公司的境內股權持有單位申請將減持外匯收入劃撥全國社保基金的,應在資金調回境內后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文件中應指出股票減持應得資金的測算說明和應繳、擬繳外匯資金數量。
三、所在地外匯局在收到申請文件后7個工作日內,應逐級轉報總局。總局在收到所在地外匯局申請文件后20個工作日內,根據國際收支形勢作出是否批準的書面決定。總局決定批準的,所在地外匯局向申請人開立同意以外匯形式支付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核準件中需要說明申請人將減持外匯資金直接劃轉至財政部指定的中央財政外匯賬戶,申請人憑該核準件到境內開戶銀行辦理有關外匯劃轉手續。總局決定不批準的,申請人應將擬上繳全國社保基金的減持外匯收入結匯并劃撥至財政部指定賬戶。
四、目前已境外上市的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濰柴動力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海天天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東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天聯公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國航空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減持應繳全國社保基金的外匯收入不結匯,將減持外匯收入以原幣劃撥至財政部在境內外匯指定銀行開立的中央財政外匯賬戶。所在地外匯局在收到上述單位的書面申請文件后,直接向申請人開立同意以外匯形式支付的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準件,不再另行上報總局批準。
五、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各分局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向總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映。
后續法規——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外上市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