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提交標準的通知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開展2015年第二階段土地增值稅集中清算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瓊地稅函[2015]335號)下發執行后,省局陸續收到部分市縣區地稅局上報的清算鑒證報告及相關資料,發現部分鑒證報告存在工作底稿不規范、審核質量不高等問題,影響了集中清算審理工作進度,為規范管理,提高清算審核工作效率,現將審核接收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的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各市縣區地稅局應嚴格要求中介機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的通知》(國稅發[2007]132號)、《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中稅協發[2011]110號)和《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委托稅務師事務所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鑒證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地稅發[2014]129號)的規定和要求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工作。
二、基本質量要求
以下僅為清算鑒證工作的基本質量要求,中介機構除重點做好以下工作外,應按其它規定和要求全面做好鑒證工作,開展鑒證工作的過程應完整體現在工作底稿(部分樣表見附件)中。
(一)基本情況的審核
1.鑒證報告要對總建筑面積、可售面積、占地面積、容積率、銷售率等相關指標的最終審核結果予以確認,對企業申報數有調整的,需在工作底稿中說明原因。
2.已繳稅費的確定。應在核實的基礎上確定企業的應繳納稅費和應補稅費,并在報告中說明。
(二)收入的審核
價格明顯偏低的調整必須嚴格按照同期同類的原則,同時考慮樣本數情況計算平均銷售價格,與企業提供的銷售政策比對后再確定調整金額,相關調整情況要在工作底稿中充分反映。
(三)扣除項目的審核
1.總體情況的審核。要對扣除項目開支范圍、開支標準、扣除憑證、分配方法等方面進行認真的審核,不僅對企業申報的明細表進行審核,還要對合同的總體情況進行審核比對,并在工作底稿中反映審核調整結果。
2.合同的審核。必須對企業提供的相關合同進行審核確認,并將審核結果反映在工作底稿中。
3.合同、付款、發票、決算和企業申報數金額的審核結果應反映在工作底稿中。
4.發票的審核。要審核票據憑證的合法性,對名稱、金額、品目、時間等進行全面核實。對建筑安裝發票金額在50萬元以上的,貿易商業發票金額30萬元以上的,其它服務業發票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列出具體明細表交主管稅務機關鑒定真假,并在報告中說明該項工作的審核結果。
(四)補充資料。在審核過程中發現企業提供資料不全或無法明確計算結果的,應在工作底稿中說明調整結果和調整原因,并列出企業需補充提供的具體資料。
三、其它要求
(一)各市、縣、區地稅局應按照以上要求嚴格把關,對不符要求的清算鑒證報告退回中介機構,重新補正。
(二)對工作不認真負責的中介機構取消合作。
(三)清算工作中發現的疑難問題應及時上報省局解決,加快工作進度。
附件下載:xls文件: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部分工作底稿樣表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