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地稅〔2014〕153號 2014-08-18各市、縣(區)地方稅務局,各設區市地方稅務局直屬及派出機構(不發廈門),平潭綜合實驗區地方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
自2014年1月1日實施企業(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以來,目前一些建立年金制度的單位(以下簡稱年金單位)仍存在對政策理解有誤、個人所得稅扣繳軟件客戶端操作不正確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年金個人所得稅管理,現通知如下。
一、全面摸清本轄區內年金單位戶數及繳稅情況
各地要充分認識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調整的重要意義,嚴格按照《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和《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做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閩地稅〔2014〕1號)要求,持續做好政策宣傳和納稅服務工作。各征收機關要建立內部銜接機制和外部門信息交換機制,加強與財政、人社等相關部門的協調聯系,及時傳遞年金相關信息,組織比對在人社部門備案的年金單位與個稅系統申報扣繳年金個人所得稅的單位,逐戶開展清理甄別,準確查清轄區內年金單位戶數及2013年以來相應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對未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的年金單位,不能享受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予以糾正并補繳稅款。
二、認真核實做好年金備案登記工作
(一)各征收機關要認真核實年金單位報送的《福建省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情況表》、年金方案、人社部門出具的方案備案函、計劃確認函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并進行年金備案管理登記,建立年金管理臺賬。分(子)公司參加總(母)公司年金計劃的,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備案時,應提交總(母)公司企業年金方案批復函和計劃確認函復印件等。對相關年金單位未按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應按《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二)對本通知發布前已建立年金計劃的年金單位,應于9月30日前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備案登記;本通知發布后建立年金計劃或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發生變化的年金單位,應在相關事項建立或變更的次月15日內,向其主管地稅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三)對經查實未按規定建立年金制度和未按規定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備案登記的年金單位,在工薪所得個人所得稅明細扣繳申報時,年金個人繳費部分不允許扣除(明細申報系統已做設定),同時單位繳費部分視為個人取得的其他補充養老保險收入,全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推進信息化管理,切實提升申報扣繳質量
各征收機關要逐戶通知,督促建立年金計劃的年金單位進行年金備案管理,并及時升級扣繳軟件客戶端版本。加強年金備案單位繳費環節和托管人發放年金待遇扣繳申報的納稅輔導,引導正確申報,同時要加強對明細申報數據的審核,確保申報數據真實、準確。年金單位2014年1月1日以后查補以前年度未繳稅年金部分稅款,應在“2014年前企業年金(企業繳納部分)”模塊進行申報補繳,已查補稅款允許在納稅人領取年金時并入已繳稅部分減計扣除。
各設區市地稅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地稅局、省地稅局直屬分局應于2014年9月30日前將轄區內年金單位戶數及2013年以來相應個人所得稅納稅情況上報省地稅局(所得稅處)。
附件:福建省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情況表下載:doc文件
年金政策——
財金[2012]159號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金融企業年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
企業年金與基本養老保險、商業保險的個稅差異
人社部發[2013]23號關于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3]24號關于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廳發[2014]35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擴大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范圍和企業年金養老金產品有關問題政策釋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