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規操作有三個前提:
首先貨代作為無交通工具承運人,要與客戶簽訂貨物運輸協議,而不能簽訂貨物運輸代理協議。
其次運輸結束后,取得收費公路通行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左上角注明“通行費”)。千萬不要在ETC卡充值時就索取“不征稅”的充值發票,這個是不能抵扣增值稅的。
最后,一定要準確核算實際用于本次運輸的油費和通行費。給實際承運運輸戶的油卡、ETC卡,要單獨充值、單獨發放、及時收回。不要與老板個人消費、請客送禮的油卡、ETC卡混在一起。
怎么操作?老五舉個栗子。
2018年6月1日,貨代甲在貨拉拉(easyvan)互聯網物流平臺上與客戶乙簽訂了一個貨運協議,含稅價10000元,將貨物通過高速公路當天從上海運輸到青島。
甲委托個體運輸戶丙辦理實際運輸業務,并交給丙一張3000元的油卡、一張2500元的ETC卡,貨物運達之后收回油卡和ETC卡,支付給丙3000元現金。個體運輸戶丙從貨拉拉代開了含稅價3000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交給甲。
甲取得含稅價3000元的成品油增值稅專用發票、2500元的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左上角注明“通行費”)、500元的貨拉拉信息服務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項稅額=10000×10%÷(1 10%)=909.09
進項稅額1:成品油=3000×16%÷(1 16%)=413.79
進項稅額2:高速通行費=3000×3%÷(1 3%)=87.38
進項稅額3:信息服務費=500×6%÷(1 6%)=28.30
進項稅額4:運輸費=3000×3%÷(1 3%)=87.38
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909.09-616.85=292.24
稅負=292.24÷(10000/(1 10%))=3.21%
貨代甲作為一般納稅人的無交通工具承運人,其貨運業務的稅負為3.21%接近小規模納稅人的3%,比較合理。
可是在以前,可不是這樣的低稅負。
同上例,基層稅務機關在實務中有兩種常見的處理,一是甲取得的成品油、通行費,未用于自身生產經營,不得抵扣;二是甲將成品油、通行費交給丙的行為視同銷售。
按第一種處理不得抵扣,那么甲的應納稅額是793.41元,稅負8.73%。
新政策給納稅人送減負紅包,甲的稅負從8.73%降為3.21%,降幅達63%。
這么好的政策,什么時候開始的呢?
2017年9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30號公告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