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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地稅函[2007]335號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應稅勞務甲供材料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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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業應稅勞務甲供材料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浙地稅函[2007]335號 2007.7.14臺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建筑業應稅勞務甲供材料有關稅收問題的請示》(臺地稅發[2007]1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因此,建筑施工企業在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后,如發生建設單位提供材料(以下簡稱“甲供材料”)情形,在開具發票時,“甲供材料”價款不能作為發票開具金額。營業稅計稅營業額的確定,按現行營業稅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的有關規定,對建設單位提供材料情形的,固定資產計價中應包括“甲供材料”發票實際金額,并據此按稅法有關規定計提的折舊允許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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