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9號 2014-12-1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規定,現將我市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申請退還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預繳的稅款,其追回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符合作廢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予以退還;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9號)的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后,可以抵減其當期應納稅款,抵減不完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予以退還。
二、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的,代開普通發票預繳的稅款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也可以抵減應納稅款。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5號)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起征點調整后有關問題的批復〉的通知》(京國稅函〔2004〕7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