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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性財稅問題問答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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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轉稅 1.銷貨方為小規模納稅人,但是購貨方想要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那么銷貨方是否可以請稅務部門代開專用發票? 稅率是多少?購貨方是否能夠抵扣進項? 答:根據《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文件規定: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經營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可予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納稅人,提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可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代開專用發票增值稅征收率為3%。購貨方按3%作進項抵扣。 2.聽說現在有實行3個月的一般納稅人輔導期管理,請問具體針對哪些企業? 答: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輔導期管理辦法》(國稅發[2010]40號)文件的規定:新認定為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商貿批發企業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3個月;其他一般納稅人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期限為6個月。 3.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商貿企業購買辦公耗材、食堂用食品、辦公用車加油費,可以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嗎 ?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購買食堂用食品屬于集體福利支出,這部分即使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因此這部分支出只需要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即可。 辦公耗材和辦公用車加油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屬于生產管理的應稅項目則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企業所得稅 4.企業完成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后,需要報送哪些紙質資料到主管稅務機關? 答:根據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如實填寫和報送下列有關資料 (一)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二)財務報表;(三)備案事項相關資料;(四)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五)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六)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納稅人采用電子方式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應按照有關規定保存有關資料或附報紙質納稅申報資料。 5.公司隨工資發放給員工的通訊費補貼和交通費補貼可以在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文件的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按照上述規定,通訊費補貼沒有在該文件職工福利費列舉的范圍內,因此,企業支付給職工個人的通訊費補貼應屬工資薪金總額;交通費補貼在該文件職工福利費列舉的范圍內,因此,企業支付給職工個人的交通費補貼不屬工資薪金總額,應作為職工福利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6.我公司是建安行業,有時在改遷施工時,可能會換下許多舊材料,但在以后施工時還能夠再利用,這樣庫存材料就盤贏了.那么盤盈的這部分材料是否還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任命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因此,企業資產溢余收入應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7.總機構企業所得稅是核定方式征收,現想設立分支機構可以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 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第一條規定: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所稱“特定納稅人”包括以下類型的企業: (一)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 (二)匯總納稅企業; (三)上市公司; (四)銀行、信用社、小額貸款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信托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融資租賃公司、擔保公司、財務公司、典當公司等金融企業; (五)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稅務、房地產估價、土地估價、工程造價、律師、價格鑒證、公證機構、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專利代理、商標代理以及其他經濟鑒證類社會中介機構;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企業。 因此,核定征收企業不能同時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8.我們公司將自己的廠房對外出租,合同約定租期從2010年4月份到2011年的4月份,租金一次性收取,請問我企業的收入應該如何確認?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文件第一條、《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9.企業為員工個人報銷的通信費未列入職工福利費,這部分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 由于個人報銷的通信費未列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的職工福利費的范圍之內,因此,不能計入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從稅前扣除。個人報銷的通信費,因其通信工具的所有者為個人,發生的通信費無法分清是用于個人使用還是用于企業經營,不能判斷其支出是否與企業的收入有關,因此,應作為與企業收入無關的支出,不予從稅前扣除。 涉外 10.我企業是外國公司在中國設立的常設代表機構,去年我們的核定利潤率還是10%,可是今年卻調整到15%了,請問是政策調整了嗎? 答: 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10]18號)文件第八條規定:代表機構的核定利潤率不應低于15%.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代表機構,如能建立健全會計賬簿,準確計算其應稅收入和應納稅所得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調整為據實申報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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