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財稅字[1998]104號 總局關于南沙漁業進口漁用化工原料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后返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27 |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南沙漁業進口漁用化工原料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后返的通知 [全文廢止] 發文字號:財稅字[1998]104號 發文日期:1998-06-30 海關總署、農業部: 經國務院批準,對南沙漁業在1998年至2000年期間進口漁用化工原料,實行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后返的優惠照顧。現通知如下: 一、對1998年南沙漁業進口2萬噸、1999年至2000年每年進口3萬噸以內的漁用塑料原料(聚乙烯、聚丙烯),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返的優惠照顧。對超出上述額度進口的部分進口原料,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不予返還。具體返還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國家稅務總局、海關部署關于對部分進口商品予以退稅的通知》([94]財預字42號)文件的有關法規執行。 二、上述享受進口環節增值稅先征后返優惠照顧的進口化工塑料原料,只限于南沙漁業專用,不得倒賣、串換或挪作他用,如違反此項法規,按《海關法》第三章第四款的有關法規懲處。 三、具體監管辦法和審批手續由海關部署另行法規。 四、本通知執行期為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