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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稅發[2006]179號 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教育勞務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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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教育勞務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渝地稅發[2006]179號 發文日期:2006-07-04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近來,部分區縣局向市局反映,在執行《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重慶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6]80號)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給界定征免稅范圍帶來困難。為此,經市局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征稅的時間問題 從2006年1月1日起,對學校取得并屬于應稅行為的教育勞務收入(含以前年度收入應收未收,發生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實際收到的收入)均應征收營業稅。 從2006年1月1日起,對一次性收取未來數年屬于應稅教育勞務的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不得按年分攤征收營業稅。 二、教育勞務適用稅目的問題 在總局沒有明文規定以前,統一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三、捐資助學收入的征免稅問題 (一)學校以入學(入托)或獲得其他經濟利益為條件,而取得的捐資助學收入,不論其是否納入財政專戶,不論其計劃內或計劃外招生,不論其依據何種文件規定(如各級教委、學校的相關文件和會議紀要),不論其財務核算如何處理(是否作專用基金,是否作專款專用),均應對其收入征收營業稅。 (二)對學校取得不以入學(入托)或獲取其他經濟利益為條件的純公益性捐資收入(如扶窮助學、春蕾計劃、李嘉誠和邵逸夫捐助等),則不征收營業稅。 四、代收費的征稅問題 對學校收取的各種代收費,以學校支付給相關單位后的余額征收營業稅。 五、雜費的征稅問題 鑒于目學校收取的雜費,其收費項目、標準經由市財政、市物價局審批,屬于市政府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因此,對此項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六、義務教育階段服務性收費的征稅問題 目前,學校義務教育階段的服務性收費經由市財政、市物價局審批許可,因此,對在市財政、市物價局核定項目和標準內的服務性收費,不征收營業稅。 七、超項目、超標準收費的征稅問題 對學校超過核定項目的收費,全額征收營業稅;對學校超標準收費,按其差額征收營業稅。 八、發票問題 (一)對屬于應稅行為的教育勞務收入,學校必須使用地稅部門監制的《重慶市綜合統一發票》。 (二)對不屬于應稅行為的教育勞務收入,學校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相關票據(民辦學校可使用其他票據)。 九、納稅申報問題 對學校取得屬于應稅行為的教育勞務收入,按月進行申報納稅。 十、減免稅預批問題 (一)對學校取得屬于免稅項目的教育勞務收入,其營業稅減免稅手續實行按季預審批。 (二)民辦學校的各類教育勞務收入,不屬于各級財政的管理范圍。因此,《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重慶市財政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6]80號)中關于學校屬于免稅項目的教育勞務收入,在辦理營業稅減免稅手續時須提供納入財政專戶的證明的規定,不適用于民辦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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