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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合同是否繳印花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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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境外公司將境內公司100%的股權轉讓給另外一家境外公司,境內公司已經在工商、稅務進行了相關變更。對于股權轉讓合同(兩家境外公司簽訂),境內公司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是否有義務替境外公司繳納印花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條款失效]第十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如何劃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硗?,《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由立據人貼花。如未貼或者少貼印花,書據的持有人應負責補貼印花。所立書據以合同方式簽訂的,應由持有書據的各方分別按全額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法規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如果合同在國外簽訂的,應在國內使用時貼花?! 「鶕鲜鲆幎ǎ蓹噢D讓合同應繳納印花稅,但印花稅的納稅人為持有合同的雙方而不是被轉讓股權的企業,并且立據人應于境內書立,境內書立應稅憑證并不僅限于在中國的國境內書立,而是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境外公司與另一境外公司在境外書立的轉讓中國境內股權所書立的合同應是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并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應于國內使用時貼花。 1.印花稅政策小結 2.印花稅納稅常見問題 3.印花稅的減免稅優惠政策 4.外貿企業印花稅涉稅規定 5.各種合同印花稅的對照 6.集團公司內部憑證需交印花稅 7.常見的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總結 8.納稅人不能完整提供應稅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稅 9.訂貨會所簽訂合同在哪里繳納印花稅 10.沒有合同要不要繳印花稅 11.盈余公積轉增注冊資本需繳印花稅 12.非紙質訂單也要繳納印花稅 1.國稅地字[1988]25號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 2.滬稅地[1989]66號印花稅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 3.國稅地[1989]142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圖書、報刊等征訂憑證征免印花稅問題 4.國稅發[1990]173號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 5.國稅發[1991]155號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 6.財稅字[1994]65號印花稅違章處罰問題 7.魯地稅征字[1996]5號印花稅納稅申報中幾個問題的處理意見 8.地稅二[1996]17號《內部劃轉貸款關系,轉移借款合同及借據,請不按新簽 9.財稅字[1997]131號集體企業清產核資中有關房產稅印花稅問題 10.川地稅函發[1998]107號清產核資企業應按重估值征收房產稅和印花稅 11.財稅字[2000]8號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印花稅問題的復函 12.財稅[2003]183號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13.財稅[2003]214號資產評估增值有關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政策 14.國稅函[2004]150號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15.國稅發[2006]101號鐵路貨運憑證印花稅若干問題 16.藏國稅發[2007]100號借款合同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17.穗地稅函[2009]374號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18國稅函[2009]9號關于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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