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總工會、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地稅部門代收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的通告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由地稅部門統一代收的通知》(青政辦字[2013]84號)和青島市總工會、青島市地稅局、人民銀行青島市中心支行聯合下發的《關于轉發<山東省地稅部門代收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在地稅部門進行納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繳費單位),自2013年7月1日起,實現的應撥繳的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由地稅部門代收。實行財政統一劃撥的行政事業單位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收繳渠道不變。
一、繳費比例
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撥繳的工會經費,準予稅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稅部門繳納,60%部分由各單位按月撥付本單位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山東省總工會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比例執行。
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計提建會籌備金,其中40%部分向地稅部門繳納,60%部分待建立工會組織后由各單位撥付本單位工會。
二、申報繳納
繳費單位于每年4月和10月繳納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其中,4月份繳納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3月的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繳納期限為4月1日至15日;10月份繳納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繳納期限為10月1日至15日(遇節假日按規定順延)。
繳費單位2013年7月至9月實現的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應上繳40%部分于2013年10月15日前向地稅部門申報繳納。
三、繳納方式
繳費單位可采用登錄青島地稅網上辦稅綜合服務平臺(http://etax.qdds.gov.cn/)或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兩種方式進行申報繳納。
四、票據使用
地稅部門代收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統一使用稅務部門的稅收票證,作為征繳憑證。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