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年版年度納稅申報表的主要變化
來源:佛山國家稅務局 發布時間:2018年4月11日
訪談時間:2018年02月11日10:00:00--11:00:00
訪談嘉賓:佛山市國家稅務局所得稅科科長呂竣
主持人:鄧美美
訪談摘要:
2017年12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優化、調整、精簡后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報表結構更合理、落實政策更精準、填報過程更便捷,充分體現“放管服”理念,既減輕了納稅人填寫申報表的工作量,又細化了部分項目內容,加強對重點業務的稅收管理。為了使廣大納稅人對新版年度申報表的變化與特點有更清晰、深入的了解,進一步優化納稅人填報體驗,佛山市國稅局特舉辦本次在線訪談,并接受納稅人的咨詢。
1、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在2015年發布,納稅人使用的時間還不算很長,請問稅務總局為什么在短時間內再次發布新版年度申報表?
答:《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發布以來,對協助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提高納稅遵從度,加強企業所得稅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管理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著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不斷完善,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化,《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已不能滿足納稅申報需要。為全面落實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進一步優化稅收環境,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稅務總局在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進行了優化、簡化,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
2、問:請問新版年度申報表在哪些方面實現了優化和簡化?
答:為符合納稅人填報習慣,新版年度申報表在保持2014版年度申報表整體架構不變的前提下,遵循“精簡表單、優化結構、方便填報”的原則,進一步優化納稅人填報體驗,在填報難度上做“減法”,在填報質量上做“加法”,在填報服務上做“乘法”。一是報表結構更合理。為便利納稅人申報,縮減申報準備時間,新版年度申報表精簡了表單,表單數量減少10%,進一步減輕了納稅人填報負擔。二是落實政策更精準。2017年,黨中央、國務院做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助力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鼓勵企業創新發展,為了貫徹落實好相關所得稅優惠政策,新版年度申報表對相應附表或表單欄次進行了優化與調整。三是填報過程更便捷。為使納稅人能夠準確填報,進一步優化了報表勾稽關系,為智能填報創造條件。例如,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小微企業優惠金額、項目所得減免優惠金額等事項均可根據納稅人填報的基礎數據自動計算、填寫。
3、問:《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具體哪些表格和項目發生了變化?
答:《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了優化:一是根據政策變化對部分表單和數據項進行了調整。為落實捐贈支出扣除政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高新技術企業和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政策等一系列稅收政策,修訂了《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軟件、集成電路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2)等表單,調整了《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企業重組及遞延納稅事項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00)、《特殊行業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優惠明細表》(A107011)、《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等表單的部分數據項。二是對部分表單進行了精簡。為減輕納稅人填報負擔,取消原有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優惠明細表》(A107012)和《金融、保險等機構取得的涉農利息、保費收入優惠明細表》(A107013)等4張表單。三是對部分表單的數據項進行了優化。為減少涉稅信息重復填報,對《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所得減免優惠明細表》(A107020)、《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107040)、《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109010)等表單的數據項進行了調整和優化。四是對部分表單數據項的填報口徑和邏輯關系進行了優化和明確。根據企業所得稅政策調整和實施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職工薪酬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50)、《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明細表》(A108000)、《境外所得納稅調整后所得明細表》(A108010)、《境外分支機構彌補虧損明細表》(A108020)、《跨年度結轉抵免境外所得稅明細表》(A108030)、《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年度分攤企業所得稅明細表》(A109000)部分數據項的填報口徑和邏輯關系進行了優化和明確。
4、問:新版年度申報表適用于納稅人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如果納稅人申報涉及到以前年度事項調整的,應該適用哪些版本的申報表?
答:《公告》適用于納稅人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匯算清繳。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不追溯調整。納稅人調整以前年度涉稅事項的,應按相應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相關規則調整。
5、問題:我發現《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優惠明細表》(A107012)和《金融、保險等機構取得的涉農利息、保費收入優惠明細表》(A107013)四張附表在新版申報表中已經被刪除了,請問這幾張附表原本對應的申報項目在新版申報表應該怎么填列?
答:新版申報表刪除了四張三級附表,納稅人需要把相關需要填報的內容歸入到上一級的二級附表,申報表數量從原41張降到了37張,具體如下: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需要填報的內容填進.《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內;
原《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直接填匯總數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表中即可;原《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優惠明細表》(A107012)和《金融、保險等機構取得的涉農利息、保費收入優惠明細表》(A107013)需要填報的內容填進《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內。
6、問:請問《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的哪些內容發生了變化?
答:其一,新版申報表將舊版表頭中的第5、6、7列進行了修改,刪除了第10列“調整原因”;其二,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號重新公布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A105081)壓縮后增補為《資產折舊、攤銷情況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80)的第8~17行,行次也相應的由27行增加到了39行;其三,在無形資產項目中增加了二行:28行“軟件”、29行“其中:享受企業外購軟件加速攤銷政策”;其四,在表格最后一欄,增加了“附列資料——全民所有制改制資產評估增值政策資產”。
7、問:《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的表格項目也修訂了,請問能否簡單介紹下?
答:《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的表格項目變化不算很大,只是將舊版《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1)的表頭(第3行)“賬載金額”“資產處置收入”“賠償收入”“資產計稅基礎”“資產損失的稅收金額”“納稅調整金額”挪作《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90)的表頭,其他欄次沒有變化。
8、問:請問保險機構的保費收入、分包費收入和分出保費收入在新版申報表應如何填寫?
答:新版申報表將《金融、保險等機構取得的涉農利息、保費收入優惠明細表》(A107013)并入《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0),不再要求分別列示原保費收入、分包費收入和分出保費收入,只需要填寫分類匯總數。
9、問:新版申報表主表“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行次與舊版申報表主表的該兩個項目行次剛好對調了,請問這個變化有什么特別用意嗎?
答:稅務總局這樣的調整說明如果企業當年納稅調整后所得既可享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又有需要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須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再用彌補虧損后的余額抵扣可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由于以前年度虧損可彌補期限為五年,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結轉無限期,這樣的調整更有利于扶持創投等企業發展壯大,做大做強。
10、問:《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中新增了“黨組織工作經費”項目,填表說明內提及到.第29行“(十六)黨組織工作經費”系填報納稅人根據有關文件規定,為創新基層黨建工作、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制度發生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及納稅調整情況,請問這個文件規定具體是指哪份文件?
答:目前可參考的文件是《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第二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規定和中辦發〔2012〕11號文件“建立并落實稅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1、問: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對公益性捐贈有了新規定,請問新版申報表在這塊是不是也有所變化?
答:針對企業所得稅法修正案關于公益性捐贈新的規定,《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增加了“公益性捐贈”分期扣除的相關欄次和列,比如“以前年度結轉可扣除的捐贈額”“可結轉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贈額”等,新版年報的出臺進一步解決了原《企業所得稅法》與現行《慈善法》沖突的問題。
此外,《捐贈支出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還有兩個小變化,一是刪除了“受贈單位名稱”,二是將“公益性捐贈”“非公益性捐贈”由舊版的列示轉置為新版的行示。
12、像往常年度一樣,我司準備在2017年度匯繳申報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聽說今年年報表研發費加計扣除附表又變了,請問這個變化大不大,會不會影響我們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答:新版年度申報表不會影響您公司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相關稅收優惠,反而因為修訂更加便于納稅人操作和填寫。舊版年報按研發項目歸集,先匯總“本年研發費用明細”,減去其中包含的不征稅收入部分,剩余部分再區分資本化部分和費用化部分,分別計算可以當年加計扣除的金額,但其最大缺點是沒有考慮委托研發的情況。
而新版年報按照研發方式歸集,考慮了委托研發和其他研發方式在費用歸集和扣除比例的不同;費用歸集的口徑和《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保持一致,更加明晰了,填寫更加簡單。
13、問:我司是高新技術企業,請問新版申報表的修訂是否涉及到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內容?
答:根據《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的變化,《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A107041)也因應進行了修改。具體變化包括:
(1)刪除“是否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是否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是否發生偷騙稅行為”等項目。
(2)“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所屬范圍”要求填報到三級明細領域,如“一、電子信息技術(一)軟件1.系統軟件”。
(3)明確“本年企業總收入”包括收入總額和不征稅收入。
(4)刪除“七、本年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
(5)對“七、歸集的高新研發費用金額”“八、銷售(營業)收入”“九、三年研發費用占銷售(營業)收入的比例”的歸集年度從當年擴展至3年(當年、前一年度、前二年度)。
(6)增加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征企業所得稅”“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定期減免稅額”的填報。
14、問: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修訂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刪除了,那相關優惠怎么享受呢?
答:前面的回應已經略有提及,新版年報已經刪除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企業不再單獨填報“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明細表”,但是相關數據需要填寫在資產折舊、攤銷及納稅調整明細表第8至第17欄“其中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及一次性扣除政策的資產加速折舊額大于一般折舊額的部分”。
二、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1、因機器檢修暫時停產,停產期間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綜上,企業暫時停產期間的機器設備不屬于以上情況,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可在稅前扣除。
2、公司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機器設備,融資租賃費可以在稅前一次性扣除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3、企業受讓的無形資產,約定使用年限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來進行攤銷?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因此,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4、企業籌建期的費用支出是否計入當期虧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規定執行。
因此,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
5、企業為退休人員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嗎?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員不屬于文件規定的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所以企業支付的這部分費用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6、企業建成的房屋已經開始使用,但是工程款中有些發票還沒拿到,是按發票憑證計提折舊還是按合同的金額計提呢?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五、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7、企業統一給員工體檢,發生的費用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因此,員工體檢費用可以按照職工福利費的相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8、我公司的工資制度規定對在職員工每月補貼交通費150元,與工資一并發放,請問應作為福利費還是工資薪金支出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因此,您公司發放的交通費補貼符合上述條件,應當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稅前扣除。
9、企業由于資金困難,無法支付今年的租金,經與出租方協商,約定明年一并支付,那么這筆沒有支付的租金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如何扣除?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規定:“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第九條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如果企業在匯算清繳前取得有效憑證則可以直接在稅前扣除,如果匯算清繳結束后才取得有效憑證,則需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文件的要求,由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
10、企業的無形資產攤銷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