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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應稅所得率的企業如何填寫申報表? |
發布時間:2014/6/8 來源: 閱讀次數: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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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可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或核定應納所得稅額的征稅方法。在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下,又分為按收入總額和按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兩種,不少納稅人在填報申報表時容易出現失誤。本文通過案例,對應稅所得率的核定方法以及申報表的填報予以說明。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規定,對于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來講,無論是月(季)度預繳,還是年度匯算清繳,都實行統一的納稅申報表(B類)。 按收入總額核定——填好“6組”數據 此類納稅人在填報月(季)度或年度納稅申報表時,關鍵要填好“6組”數據。 1.收入總額。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申報表中的收入總額,屬于稅法上的概念,其填報口徑一般大于或等于會計上的收入總額。實際工作中,許多納稅人在填寫申報表時,只填會計上的銷售(營業)收入,而忽略了會計上的投資轉讓收益、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租賃收入等相關內容。 2.不征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和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核算。
3.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4.應稅收入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規定,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等于應稅收入額。 5.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6.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4號規定,應稅收入額乘以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等于應納稅所得額。 案 例 甲公司屬于居民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經鑒定對其2013年企業所得稅實行按收入總額核定征收。2013年,該公司實現產品銷售收入500萬元,從事運輸業務取得收入20萬元,轉讓長期股權投資取得收益50萬元,從非上市公司取得股權持有收益10萬元,取得銀行存款利息0.5萬元(企業直接沖減財務費用),取得財政部發行的國庫券利息0.6萬元,對外租賃房屋取得租賃收入0.8萬元,外單位使用專利權取得使用費1萬元,接受有關單位捐款2萬元,取得財政部門貸款貼息5萬元(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取得財政部門先征后返的增值稅3萬元(支出未單獨核算)。假定當年應稅所得率為8%,在2013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甲公司應如何填報所得稅申報表? 根據稅法相關規定,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1.收入總額=500+20+50+10+0.5+0.6+0.8+1+2+5+3=592.9(萬元); 2.不征稅收入=5(萬元); 3.免稅收入=10+0.6=10.6(萬元); 4.應稅收入額=592.9-5-10.6=577.3(萬元); 5.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8%; 6.應納稅所得額=577.3×8%=46.184(萬元); 7.稅率=25%; 8.應納所得稅額=46.184×25%=11.546(萬元)。 以上相關信息數據應依次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第1欄~第6欄和第10欄~第11欄之中。 按成本費用核定——關注“1個”欄目 此類納稅人在填報月(季)度或年度納稅申報表時,關鍵是填好“成本費用總額”這一欄目。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成本,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會計上的成本,指企業在生產產品、提供勞務過程中勞動對象、勞動手段和活勞動的耗費,是對象化的費用,針對一定的產出物計算歸集的。在實務中,成本一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動力、制造費用。 由于企業所得稅法和財務會計制度的目的不同,會計收入分類側重于經濟收入的穩定性和經常性,稅法收入分類的基礎是稅收政策待遇的異同。因此,稅法中成本歸集的內容不僅包括企業的主營業務成本,還包括其他業務成本和營業外支出。 案例:乙公司屬于居民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經主管稅務機關鑒定,其2013年企業所得稅實行按成本費用核定征收。2013年,該公司主營業務成本600萬元,對外從事經營租賃發生成本30萬元,銷售原材料結轉成本10萬元,轉讓商標使用權發生成本5萬元,財政部門撥款用于環保當年發生支出8萬元(撥款15萬元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轉讓一項專利技術發生費用9萬元,對外銷售固定資產發生清理費用18萬元。當年公司還發生管理費用51萬元,銷售費用64萬元,財務費用28萬元(不包括存款利息直接沖減的財務費用1.9萬元)。假定應稅所得率為19%,在2013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乙公司該如何填報所得稅申報表?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形成的資產,其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以,財政部門撥款用于環保當年發生的支出8萬元,不作為成本費用總額的組成部分。同時,存款利息沖減了當期財務費用,減少了當期費用,該費用1.9萬元應作為財務費用核算。具體計算過程如下: 1.成本費用總額=600+30+10+5+9+18+51+64+28+1.9=816.9(萬元); 2.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19%; 3.應納稅所得額=816.9÷(1-19%)×19%=191.619(萬元); 4.稅率=25%; 5.應納所得稅額=191.619×25%=47.905(萬元)。 以上相關信息數據應依次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第7欄~第11欄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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