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01日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一、關于農產品收購發票方面的意見
現階段,我國農業以分散經營為主,農業生產者自身不具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條件,而農產品收購企業又需要一定的憑證作為計算進項稅額的依據。因此,作為對自產農產品實施免稅政策的配套措施,我國允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免稅農產品的同時,自行開具農產品收購發票,按13%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上述政策實施以來,在促進農產品生產和流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農產品收購發票是收購單位為自己開具并可以用來抵扣稅款,稅務機關無法通過稽核比對來驗證其真實性,因此該政策實施以來,利用虛開農產品收購發票偷騙稅案件時有發生。各地基層稅務機關為加強稅收征管,堵塞管理漏洞,在農產品收購發票的領用、抵扣等環節采取了一系列必要的管理措施,包括要求農產品收購企業提供多種證明材料、適當控制收購發票的領用數量和開具額度等。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強了稅收征管,但也給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帶來了一些不便。
為解決上述問題,2012年,經國務院批準,我局聯合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在部分行業試行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38號),明確自2012年7月1日起,將以購進農產品為原料生產銷售液體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統一納入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范圍。為提高政策的實施效果,擴大政策覆蓋面,2013年,我局聯合財政部下發了《關于擴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行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13〕57號),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結合本地特點選擇部分行業擴大試點范圍,逐步探索和建立更加完善的農產品抵扣機制。
實行上述農產品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辦法后,農產品進項稅額與現行抵扣憑證脫鉤,一方面方便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的進項稅額抵扣,降低管理成本;另一方面稅務機關可以利用納稅人的銷售收入以及成本、費用等財務數據之間的邏輯關系,加強對納稅人抵扣進項稅額真實性的合理控制,有利于防范和及時發現偷騙稅行為,保證增值稅平穩運行。您建議中提到的油茶加工行業,已納入核定扣除范圍,不再憑農產品收購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二、關于油茶加工龍頭企業免征增值稅的意見
您建議給予油茶加工龍頭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我們認為暫不宜采納。增值稅稅制的原理是道道征收,環環抵扣,若對生產企業給予免征增值稅的優惠,下道環節無法抵扣進項稅額,減免的稅收將在后續流通環節補征回來,行業整體稅負水平并沒有降低,而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會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帶來不利影響。并且從稅收管理的角度看,將特定對象作為劃分免稅的標準,操作難度較大,也容易產生征管漏洞。
三、關于給予油茶加工龍頭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意見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企業從事農產品初加工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明確農產品初加工包括油料植物初加工,具體為:通過對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蓖麻籽、芝麻、胡麻籽、茶子、桐子、棉籽、紅花籽及米糠等糧食的副產品等,進行清理、熱炒、磨坯、榨油(攪油、墩油)、浸出等簡單加工處理,制成的植物毛油和餅粕等副產品。具體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豆油、葵花油、蓖麻籽油、芝麻油、胡麻籽油、茶子油、桐子油、棉籽油、紅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餅粕、豆餅、棉籽餅。
因此,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油茶初加工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油料植物初加工項目的,可以享受農產品初加工項目免征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建議企業在現行所得稅政策框架下,用好用足現有稅收優惠政策,做大做強,實現企業健康發展。
感謝您對稅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