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激辯:遺產稅該不該征?
事實上,如果按照中國的國情來設計,很多改革事項完全可以行得通,或者在漸進的模式下行得通,但在媒體、專家等對于改革條件不具備、國外失敗教訓和改革政治和社會風險的大肆渲染下,加上一些民眾、網民的跟隨,這些改革事項在精心準備、設計和試點上的空間很小,而管理層對于責任和可能出現的風險也有擔心,改革一再被擱置也就不奇怪了。
目前,遺產稅就面臨著這樣的問題。由于開征的基礎條件不完善(如不動產統一登記、獨立公正的資產評估和稅收支出的信息透明等),而貿然開征則可能會因為富人通過各種手段而“逃脫”,政策實施最終的結局或者是重傷中產階級,或者是效果不彰,二者不管哪一個出現,都會損害政府的公信力而得不償失。因此,近期討論得沸沸揚揚的遺產稅開征消息傳聞,最終可能會像房產稅改革、收入分配改革和集體土地市場化改革一樣,因為基礎條件不具備而難逃被擱置的下場,而這一稅種自1950年就被列入首批計劃開征的14個稅種中,且在近30多年中完善稅制的各項立法和政策建議中被提及。
早前報道——“遺產稅擬寫入十八屆三中全會文件草稿”報道失實
遺產稅開征被認為不可行有幾個原因:
首先是技術上的缺陷,即財產的登記和評估。開征遺產稅涉及到的遺產不僅包括不動產,而且包括機器設備、現金、銀行存款、股票、藝術品和金銀珠寶等有形或無形的資產形態。在公民的私有財產中,以房屋為主要載體的不動產往往是占比最大、分量最重的部分。盡管不動產評估相對成熟,但基礎資料缺失、變更登記殘缺、權屬復雜、集合登記程度低、得利者阻撓等問題讓不動產登記難于上青天。而公民其他有形或無形的私產評估起來費時費力,而且缺乏可靠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個原因是傳統理念的問題。中國人一向信奉“養兒防老、財產傳兒”的理念,這是中國自古以來流傳下來的獨特的財產繼承和養老模式。開征遺產稅就意味著要實現傳統養老模式向“政府 市場”的養老模式轉變,而在政府和市場養老還無法在財力上跟進的時候,改變傳統無異于異想天開。
第三個原因就是富人的逃稅問題。利用財產信托、虛假性慈善捐贈、隱匿動產和無形資產等方式逃避遺產稅在國際上是慣例,深圳在2012年傳聞開征遺產稅后就出現過巨額保單避稅的案例。
第四個問題是征稅成本高的問題。這是征收遺產稅的國家普遍存在的問題。例如,1998年美國遺產稅收入為230億美元,而征稅成本為480億美元,其成本高于稅收收入多達250億美元。由于我國居民收入來源多樣,隱性收入問題嚴重,財產登記信息缺失,缺乏可靠的評估機構,加之逃稅傾向嚴重、逃稅成本較低,征稅的成本更高。此外,遺產稅開征還可能存在剝奪中產階級、影響消費和抑制投資等負面影響,美國和香港一直存在著取消遺產稅的政治議論。
可以說,開征遺產稅面臨的阻力和成本與很多改革事項一樣,甚至比其他項改革更難于實施。但是,對于遺產稅的誤讀需要澄清,這不僅對于遺產稅在我國的設計,而且對很多關聯改革的推進意義重大。
首先,不動產登記和評估等技術上的問題是必須要解決的,這不僅是遺產稅能否開征的前提,也是房產稅、收入分配、個人所得稅和要素市場化改革的前提。此問題解決得越早,成本就越低,多項改革越能早日展開。近年來,在不動產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下,不動產產權混亂、產權保護的問題更加嚴重了,產權登記和評估的成本更大了,相關改革因此而被拖延。
其次,我國開征遺產稅并非主要是為了改變社會保障傳統,也并非主要為了增加收入,而是因為,沒有一個國家像我國一樣在短短30年的時間內從一個普遍貧窮的國家發展到富豪數量排名第二、富豪數量增長最快的國家,而權力和壟斷對于財富的形成關系很大。目前到了第一代富豪向第二代轉移財富的時候了,而家族財富縱向流動導致社會階層和結構固化,個體努力、機會平等和勤勞致富的風氣漸行漸遠,整個社會創新的動力日益弱化,而開征遺產稅將富豪部分財富與公共支出聯系起來,其影響的正義性不言而喻。
再次,任何稅收都會面臨逃稅的現象,遺產稅逃稅的途徑更多,征收的成本和收益可能并不匹配,但遺產稅所釋放出來的社會公正信號、正確的財富觀、資源和財富的社會性等,對于通過個體勤勞致富和個體間公平競爭,并使社會總財富水平不斷增長的渠道永續暢通來說意義非凡。這就是為什么美國遺產稅收入占其財政收入的比重一直以來只在1%至2%,是美國最小的稅種,且屢遭爭議的情況下,反對取消遺產稅的聲音沒有占到主流的原因。特別是,美國的富豪們大多反對取消遺產稅,因為他們認為代際平等和公平競爭是美國的核心價值觀,這遠遠不是遺產稅收入大小本身能夠涵蓋的。
最后,香港、意大利、澳大利亞等地已經取消了遺產稅,美國也在討論取消遺產稅。但這并不能成為我國不應當開征遺產稅的理由。因為,在這些國家或地區,對個人財產有完善的累進制個人所得稅、資本利得稅、不動產稅等財產財富稅制,已經形成了良好的財產財富再分配渠道,對抹平代際之間的不平等已經在發揮積極作用,這也是這些國家(地區)能夠取消遺產稅的前提。而目前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對于富豪們的影響形同皮毛,傷及的是中產階級,而資本利得稅則更是無從談起。在財產財富稅缺失的情況下,如果在代際財富轉移環節無法實施遺產稅,收入差距繼續擴大是鐵定的事實,而收入分配改革也就無從談起。
我國遺產稅的開征,完全可以通過提高豁免額(如網調所稱的起征點在1000萬以上)和實施超額累進稅率,并根據房價和收入變動進行調整,來獲得廣大名義的支持。而根據各國遺產稅用于養老開支的管理,遺產稅收入也完全可以在公開透明的監督下用于養老支出,這對于我國正在逼近的養老危機,不可不謂雪中送炭。更為重要的是,遺產稅開征所宣示的正確的財富觀,對于重塑機會平等和社會自由流動的綜合效益遠大于征收的顯性成本。